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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9-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医科大学校园安全管理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进入山西医科大学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交通安全管理重要事项。

第四条 武装保卫部归口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重要内容。武装保卫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校内各单位应常态化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 校园交通倡导安全有序、文明礼让、绿色出行。

第八条 交通管理

(一)学校实行入校查验制度,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

1.已登记录入机动车牌识别系统的机动车,按学校相关规定进入校园。其他机动车通过学校入校预约报备系统医大智访登记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进入校园。校园电动自行车车牌管理依据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执行。

2.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校园。

3.需进校施工的车辆,由后勤保障部或基建部提交申请报备后方可进入校园;危化品运送车辆,由资产管理部提交申请报备后方可进入校园。其他车辆由武装保卫部按照从严从紧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学生申报个人车辆出入校园。

4.学校师生员工均须经行人双向通行道闸,凭校园一卡通刷卡或经人脸识别后有序进出校园。外单位办事人员须通过学校入校预约报备系统医大智访登记后,凭个人有效证件进出校园;如未带有效证件,凭学生证、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者应在各门卫处登记核验身份后可进出校门。禁止翻越、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

5.因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学校采取临时入校管控措施时,入校查验按照临时管控要求执行。

6.凡出入校园道路从事运输物品的车辆(含非机动车),需主动接受门卫检验,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方可离开。

(二)机动车辆管理

1.所有进入校园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文明驾驶、减速慢行。校园内道路机动车限速(含)20千米/小时以下。

2.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车头须向外或标识箭头方向停靠;临时占道停放时须沿行驶方向顺向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严禁停放车辆。武装保卫部协同公安机关定期清理校园内长期停放车辆。

3.机动车严禁驶入学校划定禁止行驶的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

4.校园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严禁驾驶时接打或操作手机;通过十字路口等相关路段要减速慢行;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5.严禁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超速、超载、超长、超高行驶,严禁鸣笛,严禁夜间开远光灯,严禁不按道路标线行驶、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

6.所有进入校园车辆须将本车有效联系方式放在前挡风玻璃醒目位置。

7.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三)非机动车管理

1.非机动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进出校门时应当下车推行;非机动车要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2.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执行。

3.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辆抢道。

4.校园机动车道路上禁止使用平衡车、滑板等通行。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非机动车。严禁多人共骑、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行人管理

1.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

2.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3.严禁在校园内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严禁在机动车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溜旱冰、滑轮板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道路管理

(一)学校依法依规并结合实际工作实施校园交通管理,校园道路、停车位等交通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由武装保卫部具体负责。

迎泽、中都两校区各校门原则上开放时间为:每天6:3023:00;夜间通行校门为:迎泽校区西门,中都校区北门。

(二)校园停车位为学校公共资源,实行统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因施工等确需临时占用道路或停车位的,应当报武装保卫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校园道路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占用道路地点、占用时间、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审批资料等提交武装保卫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在占用道路施工期间,须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情况由武装保卫部负责具体处置。

(二)行人及非机动车

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本办法的,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并态度恶劣者,属校内人员的将通报本单位,属校外人员的将被禁止再次入校。情况特别恶劣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机动车

1.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相关规定的,将对车辆采取贴违章告知单、锁车、取消进校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拖车、移交交警处罚等处理。

2.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内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车辆管理规定、不按校内行驶停放管理规定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一次进行电话提醒;第二次将书面提醒,第三次将取消入校资格7天;拒不服从管理的将进行曝光,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点名通报批评。多次违章仍不改正的将其车辆从管理系统中移出,取消当年度办理车辆出入校园资格。

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外人员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处理,同时在校园车辆管理系统内注销其进校资格,纳入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3.违反本办法受到处罚车辆驾驶员采取堵门等行为,劝阻无效且影响学校交通安全秩序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置

(一)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有义务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人员受伤时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同时须报告武装保卫部。未在事故发生时报告的,事后武装保卫部将不予受理。武装保卫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二)凡是符合交通事故简易处理情况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三)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