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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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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院系(部)、教辅机构、附属单位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减少损失”“防消结合、以防为主”“统一领导、协同作战”的工作原则,始终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障学校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协调有序、迅速及时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消防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 学校消防委员会组成: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稳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学生工作部、武装保卫部、人事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基建部、后勤保障部、资产管理部、研究生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消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保卫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政一把手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安全发展所需经费;

(五)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六)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物防、技防等工作;

(七)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武装保卫部归口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三)协助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相关工作、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四)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对各单位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负责室内外灭火器、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的日常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监督各单位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八)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技能;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负责管理消防维保单位,督促检查考核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十)学校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相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建和管理本单位志愿消防队,其中后勤保障部应当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灭火和逃生演练;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提前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加强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师生;

(四)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

(五)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六)各单位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应当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并报武装保卫部备案,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档案馆和武装保卫部备案;

(七)各单位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者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消防维保队伍职责

(一)定期巡查维护消防设施:负责定期巡查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防毒面具、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检测消防设备功能:负责定期对消防设备系统进行功能检测,包括消防报警线路、消防联动线路及各线路、管路、接口的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压力、重量、有效期等,必要时做喷射试验,及时清洁、整修和更换消防设备,确保其在发生消防事故时能够及时启动并发挥作用。

(三)故障排除与维修:当发现消防设备故障时及时进行排除和维修,确保设备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四)提供建议与改进:负责提供消防设备维保方面的建议与改进意见,以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五)保持维保记录:保持维保记录的完整性,包括巡查、检测、维护、排除故障等方面的记录,以备查验和追溯。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部位):

(一)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部位)主要包括:大学生活动中心、师生服务中心、体育馆、图书馆、档案馆、校医院、生命科学馆、校史馆;学生宿舍、食堂(餐饮店)、教学楼、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动物实验中心、充电站、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仓库、车库(车棚)、澡堂、超市(商铺)、危化品库、快递站、幼儿园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系统;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二)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并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必须按单项要求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改变挪移,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态;

(三)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等情况;

(四)安全用火、用气、用水、用电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规定、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自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当发生火灾时,火灾现场所属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应急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校内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武装保卫部备案批准后方可启用;学生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武装保卫部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学校授权管理单位在校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出租房屋等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向武装保卫部申报备案;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设置规范,独立专用,由武装保卫部和使用单位、部门双重管理。武装保卫部负责对全校消防控制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校园内由附属单位或外单位使用建筑物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双人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每日值班、巡查应详细填写工作记录;

(三)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急处置流程,并能现场操作各类消防联动设施。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设施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应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

(一)武装保卫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责任单位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二)校内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自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场所使用单位部门在组织活动、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三)检查、自查和巡查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一) 消防管理检查

各单位部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建立志愿消防员队伍并在武装保卫部备案;各项消防制度健全完善,各级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每个环节;重点部门(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到位,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完备;消防安全日常检查记录、隐患台账全面准确;建筑物或场所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等。

(二)消防安全控制设施

1.消防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能正常运行;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

3.消防控制室有交接班、值班、设备运行、巡查、故障检查等记录。

(三)应急照明

应急灯能正常工作,无破损现象(应急灯上有测试按钮,按下后应急灯亮起表示正常或切断电源查看)。

(四)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

1.消防疏散通道无杂物堆放,安全疏散出口能第一时间打开,无上锁现象;

2.消防车通道正常通行;

3. 疏散指示标志数量、类型和安装高度符合规定要求;疏散指示标志能正常工作,无破损现象;

4.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消防栓系统

1.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栓口、阀门等配件完好,消火栓阀门有水且压力正常;

2.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无被埋压、圈占、遮挡现象,阀门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消防车停靠使用方便;

3.消火栓泵、喷淋泵能正常工作;

4.消防水箱储水量能达到规定水位;

5.消防管网无老化、漏水现象。

(六)灭火器

1.灭火器选型正确,配备数量满足消防要求;

2.灭火器无过期使用现象(以瓶身标签维修为准,1年内有效);

3.灭火器压力表(二氧化碳灭火器无压力表)符合要求(指针在绿色区域为压力正常,红色区域为没有压力,黄色为压力过高);

4.灭火器喷管和把手处保险销无损坏现象。

(七)易燃易爆物品

1.无违反规定存放或使用酒精、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2.易燃易爆物品由专人采购、专人保管,存放、使用、销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八)电气线路

1.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在每层楼板处是否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是否采用防火门;竖向管井无堆放杂物情况。

2.电线、电缆等设施无陈旧老化现象;无私拉乱接电线、电源插座无连接有多个电器现象;

3.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

4.人员离开能及时关闭电源。

(九)动用明火

1.使用电焊、气焊等进行明火作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不存在于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2.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3.不存在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存在焚烧垃圾、杂草、树叶的现象;

4.出租房屋或商铺不存在使用煤炉、炭火等明火取暖、做饭现象;公共排油烟管道定期检查记录,并采取防火措施;

5.不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燃气灶具胶管无老化或破损现象,燃气罐与灶具距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消防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学科研活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存在一般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消除的消防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对应急管理部门、上级安全部门及校武装保卫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三)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四)各单位部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将整改情况记录经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内容

1.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情况及记录;

2.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发底联,并由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签收;

3.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预案的落实情况;

4.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再次核查销账情况。

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消防应急演练,增强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及相关岗位的火灾危险源和消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并组织应急演练。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管理部门和院系应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每学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主题班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依法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保安、志愿消防队;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部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机构包括领导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九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三十  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武装保卫部汇报,并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火场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初期火灾;学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武装保卫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三十一 火灾现场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各种水源进行扑灭初期火灾;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可以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校内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安全保卫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灭火救援。

三十二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安排专项维护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山西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山医大保〔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