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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三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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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11月04日 19:07 发布人: 点击数:

 

根据省、市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校园秩序,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合同工、包工人员(简称“三工”)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雇用“三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严格审查。没有居民身份证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雇用。对原有的“三工”要逐人清查姓名、住址及现实表现,核查清楚后,逐人登记发证,力争做到不漏管,不失控。

二、对经审查录用的“三工”,用人单位要进行岗前培训和遵纪守法教育,录用后由用人单位或包工队负责人统一持被录用人的有关证件来校派出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派出所发给《临时出入证》。

三、凡属我校招收的“三工”,都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国家有关法规,按照“谁聘用,谁负责,谁用人,谁主管”的原则,对“三工”进行严格管理,落实聘用单位治保组织和“三工”人员的治安责任,严格奖惩。

四、根据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三工”人员必须服从保卫处、派出所的治安管理,并按时办理暂住证。

五、“三工”人员一律在学校房管科安排下在指定房间住宿,在食堂就餐。

六、今后凡被派出所处理的“三工”人员,用人单位应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共同做好“三工”人员管理工作。

七、凡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属用人单位责任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属被用人员责任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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