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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关于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性服务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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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10月30日 08:49 发布人: 点击数:

 

为了引导我校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广大师生员工进行业余的“商业活动”和“有偿服务”活动,保证我校校园有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秩序和育人环境,保证学校公共财物安全,经1993年元月12日校长会议研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师生员工个人一律不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叫卖。校外人员除已批准的钉鞋点、豆腐点等,不再增设新点。

二、校园内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宿舍、库房等一律不准作为个人出售商品、开展有偿服务的场地、部门、单位,若临时在自己的办公场地销售商品、食品等,要预先经所在系、处批准后到保卫处登记,发给商品进出门证,并交纳管理费。

三、除校闭路电视台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售票放录像。需要在节、假日放录像时,放像单位要提前两天到保卫处登记,经批准交管理费后,可张贴海报、售票。

四、凡是对外进行医疗检测化验等有偿服务活动的,必须经有关系处级单位批准,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交管理费后,可准许校外患者进校检测化验。

五、校园内的商店、饭店及其它有偿服务点都必须在学生宿舍熄灯(晚11时)前停止营业。

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联系校外人员进校张贴广告、海报、做买卖。

七、经批准开办的经营点必须保证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处应负责对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按点每月收取拾至伍拾元治安管理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举办售票舞会。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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