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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关于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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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10月30日 09:03 发布人: 点击数:

 

消防工作是一项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1995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适应我校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遵循消防工作发展的规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积极、慎重科学的态度,改革和加强消防工作。

二、总体目标:把我校消防工作的发展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一个消防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器材装备良好,队伍精干过硬,能防止和抗御一般火灾的消防安全保障,以适应学校发展的要求。

三、实行校、系(处)、科(室)三级消防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比、兑现。对严重忽视消防安全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各部门的行政主管领导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落实。

五、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六、保卫处消防科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全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执行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行监督。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加强对重要防火部位的监督。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学生食堂、礼堂、图书馆、实验室、演视厅等公共场所及高层建筑,电器设备、各种库房等防火重点,其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到人,严格加强消防监督。

八、建立一般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各部门和消防部门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对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在未整改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配合主管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立案整改方案,严防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对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火灾发生的要依法对有关人员查处。

九、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并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擅自更改防火设计或不按防火设计施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严格查处火灾事故。凡发生火灾都要及时调查,做到“三不放过”。发生重大火灾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火灾,要严格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发生火灾要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消防科。及时报告火灾事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严禁瞒报虚报。要大力支持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专题宣传,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11月的第二周为消防宣传周,在此期间,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十二、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的业务训练,要求广大师生员工达到“四懂”“四会”。

十三、大力加强学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火栓要每年检修一次,损坏的要及时修复。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检修,不到位的要尽快落实。

十四、增加消防资金投入,学校每年有专项防火经费,以尽快改变我校防火设施基础差,“欠账”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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