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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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5-09-02   发布人:发展规划处

序 言

山西医科大学的前身是山西医学传习所,创建于1919年8月。1921年8月,改为山西医学专门学校。1928年12月,更名为山西医学专科学校。1932年1月,组建为私立山西川至医学专科学校。1940年3月并入山西大学,称作山西大学医学专修科。1946年8月,升格为国立山西大学医学院。1953年9月,独立建校,更名为山西医学院。1996年4月,更名为山西医科大学。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山西医科大学,英文名称为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学校新校区地址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老校区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学校域名:http://www.sxmu.edu.cn。

第二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立足山西,面向全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和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健康事业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贡献。

第四条 学校在基本建成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特色鲜明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的阶段性目标和位居国内同类院校先进行列的长远目标。

第五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积极发展理、管、法、文、工等学科,各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统筹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整合教育教学资源,优化传统专业,适度发展新专业,建设特色品牌专业。加强学科建设,形成学科优势和特色。

第八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学术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九条 学校坚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社会服务,加强附属医院建设,增强公益服务能力,促进教学、科研、医疗有机结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 学校加强大学文化建设,改善文化基础设施,提升文化软实力。弘扬学术自由理念,提倡专家教授治学,完善学术评价和监督制度,培养学术道德,净化学术风气,促进学者自律,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重视协调科学与人文的关系,结合医学学科属性,重视人文教育,确立健康人文理念,支持人文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提高各类人才的人文素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决定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坚持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认真履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地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完成主修课程学习任务的基础上选修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先进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综合荣誉称号和其他单项奖,并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奖学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奖学金的评定要公开、公正,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予以核实,公正裁决。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方可独立承担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绩效和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考核制度。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退休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工作成绩的教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对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进行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予以核实,公正裁决。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由校长、副校长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可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依照教学委员会章程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一条 山西医科大学工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主要履行领导、决策和宏观管理职能,学院(系、部)主要履行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职能。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院(系、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学院(系、部)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与管理。

(四)设置、调整学院(系、部)的内部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学院(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系、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系、部)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

第五十六条 共青团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山西医科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山西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实行严格统一管理,按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取并接受政府、社会、教师、学生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每年对校级财务收支状况、企业化管理单位财务状况、有创收单位财务状况和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预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协同育人,加强教学基地建设,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建设学校本科生教学基地、研究生教学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师生社会实践基地。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协同创新,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整合医药产业研发资源,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良性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

第六十八条 山西医科大学校友包括在山西医科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经学校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按其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学校认可和支持各地区、行业、届别、系(专业)别校友依法成立的校友分会。

第七十条 学校关心和支持校友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与校友建立广泛联系,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医理博精,德能高邃。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风为:献身、务实、团结、进取。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采用同心圆形设计,寓意内敛和谐、同心同德、团结进取。外圆环内上方为启功题写的中文校名,下方为大写英文校名。数字“1919”,代表学校建校时间。校徽主图案元素取材于古希腊神话人物阿斯克雷波手持的盘绕灵蛇的神杖,寓意学校薪火相传、征程漫漫的发展轨迹。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面,中央印有校名“山西医科大学”。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山西医科大学校歌》。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