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发展基金会

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5-07

(2024 年 6 月 7 日修订并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山医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Medical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SXM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来源于四川资阳五月阳光教育基金会一次性捐赠壹佰伍拾万元、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捐赠陆拾万元。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奖励山西医科大学优秀本科生、研究生,支持经济困难等处于困境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支持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综合发展;

(三)支持山西医科大学师生的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

(四)支持山西医科大学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和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学习、研修、访问和交流;

(五)奖励山西医科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教师、职工和学生;

(六)开展促进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的其他专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以基金会的利益为依归;

(二)在教育界、科技界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愿为本基金会捐赠财产或能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

(四)能尽职尽责,保障基金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的公益目的,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进行表决的权利;

(三)本基金会内部管理与发展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的权利;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理事负有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基金会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三)承担本基金会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超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出席理事超过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5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基金会发起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 个月。

〖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具有慈善组织属性,并依法取得募捐资格证。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及人员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 万元高于 8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 万元高于 4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或年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二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