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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16日 10:22

山西医科大学文件

山医大校〔2017〕81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了下放审批权限,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教学科研,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山医大校字[2010]24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并经2017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和9月11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山西医科大学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经费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支出。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审批权限,分类管理,分层审批,分别负责。

学校法人负责学校财务,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授权学校有关校领导负责财务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在使用经费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二章  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教育事业收支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下达后,各部门预算经费之内,由各部门经费负责人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使用,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院系)负责人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2、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部门(院系)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3、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部门(院系)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4、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部门(院系)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报校长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5、一次性支出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6、一次性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校党委会议研究。

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参照以上办法审批。

第五条 学校年度教育事业经费预算下达后,各部门经费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需增加支出,需提前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在落实经费来源后,按下列权限报批:

1、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部门(院系)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

2、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部门(院系)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报校长批准;

3、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4、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校党委会研究。

   第六条 科研经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批复的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和各项明细指标金额内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指标列支,具体审批程序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类财产物资设备的购置及校园修缮,分别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预算并监督执行和管理,需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仪器设备、家具和图书资料等购置计划应由使用单位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统一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执行,基建处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的编制。增项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确因建设需要变更工程投资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将有关变更资料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存档,作为工程竣工决算依据。

第九条 特殊经费等其他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一次性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需在每月20日前向计划财务处报送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用款计划申请。

第三章 经费报销审核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审核:

1、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票据。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不予报销。  

2、票据应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的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  

3、对个人发放的各类支出,如代课费、监考费、临时工资、稿酬等,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各类原始票据应按类别汇总填制报销汇总单或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以及承办人等。所有借款单、报销汇总单、差旅报销单及领款单等一律用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写,不得涂改。

5、经费审批人审签报销凭证时,应由本人签字并注明审签意见及日期(含年、月、日) 。

第十二条 报销相关手续审核:

1、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购买家具,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2、购置批量低值易耗品,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及入库单。

3、购置图书必须办理图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4、购置材料、试剂、办公用品需附供货方加盖公章的明细清单。

5、基建工程及5000元(含5000)元以上工程修缮项目在报销时,需提供合同原件、工程预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和审计报告。

6、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需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7、学校部门之间内部结算业务,可填制内部转账结算单办理,按正常报销程序批准后,由报销人直接办理内部转账业务。

8、领款和交款必须由领款人和交款人的签字以及出纳人员的签字并加盖现金付(收)讫章。如属代为领款的,须代理人签名,不得冒充领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借款的办理:

办理借款须填写学校指定使用的借款单,并详细注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项目)、借款事由、金额、借款方式(现金、转账)、借款人、领款人,同时按照预算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转账结算须注明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借款项目业务完成或出差归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内容应和借款内容相符。

第十四条 结算方式:

1、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

(1)1000元以下且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支出;

(2)根据国家相关现金管理规定和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可支付现金的其他费用。

2、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出,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业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他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者作为经费支出当事人时,不论金额大小,不能自行终签,应按业务属性与学校干部管理程序和工作职责分工情况请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特定审批权限者不得私自授权。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不得将属于同一事项的大额开支报销采取大变小、一变多等“化整为零”的办法自行扩大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经费支出当事人对所审批项目开支的合理性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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