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应知应会>>正文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30日 16:17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山医大科〔2019〕1号

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等相关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2018年12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山西医科大学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

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8〕11号)以及《山西医科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部门指定账户核算和管理,按项目主管部门或科研合同要求,单独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校长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关部门具体责任: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决算;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预算和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按照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开支费用。

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遵照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合作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协议),提供经费使用预算说明书。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后,每一项目设立一个账号,独立核算,在结清课题经费后交科学技术处存档。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资料费:用于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杂志、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用于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等;

(三)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采购1万元及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可依照《山西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行,也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5 万元及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依据《山西医科大学关于教学科研试剂等用品通过电商平台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依照选择便利于科研活动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是指在研究活动中发生的打印复印费扫描、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八)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办公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十)市内交通费:指科研人员因办理相关科研活动事务在本地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太原市六城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和晋中市所辖区发生的租赁汽车,乘坐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网约车(可以提供正规发票的)发生的交通费,报销前需填写“市内交通费审批单”,项目负责人审签。

(十一)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租赁汽车和出差城市市内交通费用。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凭据报销;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可以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见下表:

 第一类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第三类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包含火车软卧,但如果乘坐的是全列软卧火车,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因购买城市间往来机票、车票等产生的改签或退票费用,报销时需附情况说明。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可以凭票直接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由本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负责人审签后,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因科研任务开展考察、运送、调研和监测等工作需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目的地,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院系负责人审签;租车可凭租车费票据、租车行程明细(金额<3000元)或合同(金额≥3000元)按需开支,据实报销,自驾车须填写“市内自驾费审批单”或“城市间自驾费审批单”,发生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停车费等凭票报销,城市间报销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以外的其他相应等级交通工具的票价),但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责任、非正常差旅费支出等问题,由出差人和审批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会议、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标准和审批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8〕11号)规定执行。

(十四)国内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活动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以外的费用,应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十五)劳务费: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支付标准按照项目任务书或项目预算的内容执行。

(十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原则;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按照国家、省、市和校科技部门等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并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参考如下:

劳务费开支标准(无论同时主持或参与几个项目)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 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参照以下原则: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处审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四条 涉及开展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书面说明、科研项目负责人审签,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以上科研经费一次性开支5万元及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使用科研经费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支出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审签;使用科研经费一次性开支30万元以上的,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签。

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000元以下能采用公务卡支付的按公务卡支付,减少现金支付。劳务费支出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虚列,支付劳务费应按照“零现金原则”,直接拨付领取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财务、资产、审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后,除有特殊规定(约定)外,结余经费在一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其他科研项目或参加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一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由财政按原渠道收回。

除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规定时间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范围支出,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管理费。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的先期研究补助和对外专家咨询等立项业务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5%。管理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科研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可以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3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按有关规定用于补助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也可用于其他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补偿。

第六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除有特殊规定(约定)的,间接费用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

第二十四条 绩效支出占比50%,绩效支出在项目执行期内发放,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由计划财务处支出。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本占比15%,由学校统筹,用于补偿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提供的水、电、气、暖等其它需要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管理费占比25%,其他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用于:

(一)科研发展基金

用于校级创新性科研研究、发表科研管理类学术论文、出版科研管理类学术著作的版面费、印刷费、邮寄费等支出。

(二)科技项目活动会议咨询评审费。组织聘请校内外学术专家、行业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审计专家、社会人士对科技项目立申报结题、科技活动项目评估、科技会议筹备研判等各类咨询评审。专家评审咨询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三)业务费。用于科研项目管理中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交流的差旅费;管理人员完成科研项目管理业务的差旅费;项目管理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培训考察等的差旅费;科研项目管理业务必须支付的招待费,招待费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和程序办理;举办各种学术会议和管理会议的打印、复印、印刷、交通、会场、资料及广告费用、各类学术组织、协办期刊会费的交纳,科研管理资料如科研项目原始纪录本、科研资料汇集印制、出版等;科研管理业务交通费用等。会议培训支出报销按照《山西医科大学会议、培训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设备费。用于改善科研管理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办公设备购置、维修与更新,管理软件的购置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院系科研建设经费占比10%,院系可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在科研、学术交流等方面据实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山医大校科字〔2016〕17)同时废止。




返回政策文件

 



上一节                           目录                          下一节


 

 

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张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2013-2023  山西医科大学计划财务部 地址:山西医科大学中都校区 教学办公楼4层
    邮编:030001 电话:0351-398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