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始终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永恒不变的主题”,是参建各方追求的目标之一。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体现基建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完成”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
1. 参建各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结构图和各岗位的职责要悬挂在会议室醒目位置。对于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建立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的,经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仍不整改的,除要求限期整改外,视情节处以500元/天以上罚款,直至合格;对于因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人员、设备、设施的施工单位,并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或损害建设单位形象及名誉的,建设单位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参加山西医科大学其他工程投标。
2. 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国家和山西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执业。对于无证作业(含特殊工种),建设单位将先发出整改指令,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单位,按《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部主要成员、关键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与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需报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经理的调整与调换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如有违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4. 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甲方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勤或迟到,无故缺勤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迟到一次罚款100元。
5. 项目经理实行带班制,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进驻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和协调施工现场有关施工的相关事宜,不得出现缺勤或脱岗的现象。因缺勤脱岗影响工作的每发现一次处500元以上罚款,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依规加重处罚。
二、关于原材料的管理
6. 关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整体效果的原材料必须按照《山西医科大学甲控乙购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不合格、不符合规定、假冒伪劣的材料或在材料中掺假;不得使用其它材料替代甲控材料或甲方认可的材料;需要封样的材料乙方必须履行封样审批手续,更换材料后必须重新履行封样审批手续;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0元/次的罚款,同时乙方必须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或不合格的材料从已施工部位拆除,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因材料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除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用户的索赔。
7. 材料进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提供质量证明文件,需要复检的必须现场随机取样送检,对于伪造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按《资料管理规定》处罚。乙方进场材料必须经甲方、监理人员按程序验收,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处以1000-20000元罚款。
8. 现场拌合的混合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配比与拌合。对于不能准确计量、配合比不符合设计要求、拌合不充分等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通知施工、监理负责人到现场召开现场会,分析原因和危害,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同时对责任方提出警告。当类似问题再次出现,除按上述程序处理外,视情节处责任方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合同。
三、关于施工技术文件的管理
9.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等技术文件,并依规履行审批手续,严禁盲目、无序和野蛮施工。对不按规定编制有关技术文件的、不经审批就执行的、文件编制粗糙,敷衍了事的,一经发现,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不能听从指令整改或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
四、关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规定
10.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方案(交底)指导,样板引路的程序组织施工。样板间(件)经甲方确认后方能大面积施工。对于不按规定做样板间(件)或样板间(件)未经确认就大面积施工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责令整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处责任方不少于2000元罚款。
1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检验。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提请验收,更不能隐蔽。未经验收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或予以隐蔽的一经发现责令停工整改,隐蔽的工程必须返工,重新验收,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工期不顺延。不合格的工程视情节处5000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检(试)验的规定
1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必要的检(试)验。需要现场取样的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随机取样并及时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含复检报告)。未按规定进行检(试)验或检(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一经发现责令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且有重犯行为的,除责令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外,视情节处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关于工程验收的规定
13. 建设工程的材料、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应按规定进行自检、自验和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道工序的一经发现责令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且有重犯行为的除责令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外,视情节处1000-10000元的处罚。对于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另行按《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奖励措施
14.在场施工单位应互相学习、互相监督,保障工程稳步推进。如遇有违反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有损施工质量、拖延施工进度等行为,施工单位可举报,一经核实,奖励有效举报人300元。
15.对于组织有力,工程进度有较大提前的施工单位,给予一次性1000-10000元的奖励。
八、附则
16.由建设单位人员构成检查小组(不少于3人)对施工单位进行例行检查和随机抽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进行影像取样,并出具检查人员签字的现场管理处罚单。
17.有关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另行下文。
18.本管理办法中相关处罚条款如与合同约定有出入,依据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19.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