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文件
山医大校〔2024〕59号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六版)》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山西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六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六版)
山西医科大学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六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1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以及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创新知识和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单位 或个人(包括各类在编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挂职人员、进修人员、学生及博士后人员等各类参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为“学校人员”)以学校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和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学校人员因退休、调离学校或与学校劳动或人事关系终止离校后一年内,因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和其他条件所取得的相关科技成果,属于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先赋权后转化”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协商一致后,提出赋权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赋权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校与校外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权属,学校按相关规定由双方协议确定。
第七条 学校有权主动推介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鼓励财政资金支持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3年内未转化的,在山西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
(三)项目认定批准权限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现金或等额股权价值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开发中心征询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报常务副组长认定批准;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现金或等额股权价值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开发中心征询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由常务副组长审议后报组长审批,由组长认定批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现金或等额股权价值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开发中心报校长办公会认定批准;200万元以上现金或等额股权价值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开发中心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议认定批准。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全体副校长担任,分管科技产业开发中心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发展规划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和科技产业开发中心(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开发中心。
科技产业开发中心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和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协助成果完成人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评估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工作;
(四)依据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拟转化科技成果,科技产业开发中心负责登记备案;
(五)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六)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商定。经科技产业开发中心审查,学校批准,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唯一主体。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需向有关部门报批或备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订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学校领导和部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流程,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投资以及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10%的中介费用。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者,经学校同意,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等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填写科技产业开发中心提供的《山西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
(二)填写《山西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备案登记表》和《山西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承诺书》。
(三)由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文本初稿。
(四)合同文本及备案登记表、承诺书报科技产业开发中心审查。
(五)根据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由科技产业开发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提请对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方案进行审批。协议定价的,校内公示15日无异议,根据认定批准权限研究通过后签署合同;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核实相关情况,待审定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科技产业开发中心提出。技术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根据认定批准权限研究通过后签署合同。合同一式7份,需求单位2份,成果完成人1份,科技产业开发中心4份。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十八条 合同经费一律拨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部通知科技产业开发中心,科技产业开发中心根据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向科技产业开发中心提交合同履行完毕的报告(附对方证明),合同结束后按本细则进行收益分配。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科技产业开发中心,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二十条 拟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科技成果受让方,也可会同科技产业开发中心对接确定科技成果受让方;
(二)科技产业开发中心组织法律、管理、财务、行业及科技领域专家,组成科技成果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对重大科技成果的技术和价值进行评议,所形成的评议意见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的参考依据。
(三)科技成果受让方要求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估的,由科技产业开发中心推荐评估机构,经学校和受让方认可后实施,评估价格作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参考依据。
(四)科技产业开发中心会同科技成果完成人组织商务洽谈、尽职调查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经校长办公会决策同意后,由科技产业开发中心会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手续,并交由山西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用于投资企业;
(六)学校的股权由山西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为持股,履行出资人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产业开发中心将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及相关情况报相关机构审核批准后,组织各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实施许可合同,并报科技厅相关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学校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产业开发中心可自主择优选择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合作,拓展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和科研项目来源渠道,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分析、运营等工作。通过选择中介服务的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中介服务费计入成果转化成本。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配,依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净收入,10%归学校所有,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且该部分收益可全部提取现金,并由成果完成人根据情况自行安排现金的提取时间、次数和金额。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成果转化净收入是指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直接成本应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交易谈判费用、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二)科技成果入股,成果完成人享有该无形资产所占股权与学校享有该无形资产所占股权比例与成果转化比例一致。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四)收益分配学校只对成果主要完成人(第一负责人),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确定。
(五)对完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项目(经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后)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参照本收益分配政策。
(六)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七)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八)对拟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担任正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六个月内应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
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九)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上缴学校的部分,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依据相关政策,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与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挂钩。
第二十九条 因科技成果转让合同解除导致学校退款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技产业开发中心汇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专利发明人、非专利技术等成果完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毕业的学生和已调离学校的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学校同意,将在学校期间的科技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成果完成人不得索取、收受合同相对方财物。
第三十四条 对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不包含学校科技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课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产业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五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