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1号)

         2023-09-0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

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厅〔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现将《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1月8日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 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坚持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鼓励相关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深化与高校产学合作,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类: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高校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高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高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高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高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政策和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统筹推进和指导项目规范运行;

(二)组建并指导专家组织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成果交流等工作;

(三)指导开展指南征集、项目遴选、过程监管、结题验收、成果展示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域深化产教融合、推进产学合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本区域高校积极参加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做好过程监管、优秀项目推选等工作;

(三)指导本区域相关专家组织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成果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 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高校是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高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环境及条件支持,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三)负责高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论证、遴选、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优秀项目推选等运行管理工作;

(四)负责高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总结工作,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第八条 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指南,接受高校项目合作申请,开展指南解读、高校合作洽谈、项目咨询、合作意向对接等工作;

(二)规范项目运行,严格过程管理,确保承诺的项目支持经费、软硬件等资源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章 项目指南征集与发布

第九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年度征集重点领域和批次,面向企业征集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指南。

第十条 支持鼓励符合下列要求的企业提交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指南。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至少2年,在所属行业及领域具有较为领先的技术力量和研发实力,业务稳定、业绩良好,注册实缴资金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

(二)参与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信用良好,无欺瞒、诈骗等不良记录,并能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良好报告,且未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禁止性行为。在相关领域具有与高校开展合作的良好基础,有2名(含)以上合作高校高级职称专家出具的推荐材料;

(三)鼓励企业每批次提供的实际支持资金总额不少于50万元(不包含软硬件等投入)。实际支持资金作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项经费,不附带附加条件;

(四)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符合参与要求且有校企合作意向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按要求编制提交项目指南。指南应包括支持项目类型及规模、申请条件、建设目标、支持举措、预期成果及有关要求等内容。指南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与产业发展需求、企业人才需求、高校人才培养要求相结合,预期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和可考核性。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之上进行资助,资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等实际支持资金不少于5万元/项;

(二)师资培训项目、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实际支持资金不少于2万元/项;

(三)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软硬件支持价值总额不少于20万元/项;

(四)申请条件应公开、透明,面向全体符合条件的高校;不得指定合作高校,不得强制要求高校建立联合实验室、提供软硬件及资金配套、挂牌等;

(五)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对企业材料和项目指南进行指导,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经备案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项目申请、论证与立项

第十五条 高校根据项目指南,组织师生自主进行项目申请,做好申请项目的遴选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项目指南约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工作,并将校企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企业每批次立项数量不应少于2项;高校提交数量超过指南发布项目数量时,立项项目数量不应低于指南发布项目数量的50%;高校提交数量未达到指南发布项目数量时,立项项目数量不应低于提交数量的50%。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校企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资助形式及时间、预期成果、项目周期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高校负责将签订后的协议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立项结果进行核定,最终结果经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项目启动与实施

第二十条 立项结果发布后,校企双方应积极启动项目研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确保落实经费拨款及软硬件支持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好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高校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人选,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企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指南及合作协议承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接受并配合有关方面对项目的运行监管。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任务,经高校同意,向企业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按合作协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按要求报告验收结论。企业对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

(一)按期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任务,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或私自更改项目研究目标、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

4.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高校从当年申请结题的项目中,择优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优秀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在本区域高校推荐的优秀项目中择优进行推荐。高校推荐的优秀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当年已通过结题验收项目数量的10%。

第二十六条 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验收结论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进行评估和汇总,发布本年度验收情况。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高校和项目承担人员依合作协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成果库,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集中向社会公开,对优秀项目成果以适当方式展示推广。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条 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试点开展、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参与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约束自身行为,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在项目指南、项目结题等材料中出现不实陈述,伪造企业信用证明、专家推荐材料等;

(二)未按协议约定落实资金及软硬件资源,在合作协议约定之外,强制要求高校提供软硬件及资金配套,项目实施内容与协议约定不一致等违背项目指南及合作协议约定的行为;

(三)以评审费、咨询费、押金等形式要求高校交纳相关费用,因企业原因造成沟通不畅、项目执行困难等行为;

(四)借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名义进行产品或服务搭售、商业推广宣传,擅自印发带有教育部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的立项证书、结题证书、牌匾等不当行为;

(五)其他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参与高校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项目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缺失、条件支持保障不到位;

(二)因高校自身原因出现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达到当年立项总数的30%或以上;

(三)高校相关部门未尽到财务、国有资产、纪检监察等监管职责,致使项目运行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违背产教融合精神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四)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Industry Collaorative Education Program。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努力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当前,国内经济趋稳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全社会宏观就业压力增大。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99万人,比2012年增加19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复杂严峻,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作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各省级工作部门、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大工作和政策力度,积极拓展就业领域,加强就业指导服务。2013年要继续保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持续增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更加充分;鼓励更多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的就业。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和深化“一把手”工程,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切实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就业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地各高校要及时研判就业形势变化,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有效化解矛盾和问题。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3.扎实推进基层就业和入伍预征工作。各省级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到村任职”等已有基层项目。配合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启动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研究制订本地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鼓励涉农等专业毕业生到农技一线服务。尚未出台本地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省份要力争在2013年尽快制定并实施。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组织好双选活动,落实好有关政策,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要关心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工作、成长和发展,完善服务期满有序流动的相关政策。高校要继续做好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工作。教育系统与兵役系统要密切配合,做好2012年冬季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翌年毕业高职(专科)生及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及早启动2013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提高预征工作实效;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做好退役高校毕业生有关后续服务工作。

4.大力拓展新的就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各省级工作部门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城市社区服务的就业新项目。积极协调配合人社、发改、财政、工信、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拓展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微企业、社会养老服务业、海外汉语教学等岗位就业。

三、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

5. 普遍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各地各高校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完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指导和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注重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性特点,认真实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提高创业能力。鼓励各地和高校开辟专门场地或依托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大力推动“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6.协调配合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校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以及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地落户等优惠政策。要充分整合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资源,在资金、场地、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高校设立校级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为高校学生提供创业资讯、创业指导、项目展示、项目对接等服务。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7.加强就业市场建设,优化信息服务。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校要充分发挥校园就业市场的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深入挖掘岗位信息,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校园招聘活动;加快网络市场平台建设,探索利用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手段发布就业信息;力争网上和现场招聘活动的场次和需求信息数量高于往年。鼓励高校组织各类协作体,联合开拓就业市场。加快探索建立毕业生就业与重要行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西部地区和二、三线城市、县域城镇等人才需求的对接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在普遍开通就业信息网和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基础上,积极推进毕业生信息和行业、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及时有效共享。

8.提升就业指导课程质量和咨询指导水平。各省级工作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7号)要求,对高校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开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开展示范课程评选工作。各高校要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质量,结合专业教育和行业发展,帮助学生提高职业规划意识和求职技能。针对毕业生差异化就业需求,开展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就业咨询和指导。切实加强对研究生的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高校要加快建立职业发展咨询室,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咨询指导。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系统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及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

9.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就业管理服务。各省级工作部门、高校要积极探索网上面试、签约、办理就业手续等方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要做好校园招聘活动的安全规范管理,严禁用人单位发布包含歧视性条款的招聘信息,防止传销诱骗和招聘陷阱。要加强签约和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就业统计工作逐级核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省级工作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服务接续。高校要继续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

10.强化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高校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数量与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500。各地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畴统筹考虑,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聘任、培养、使用、考核和激励制度。各省级工作部门要制订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力争用2-3年将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全员轮训一遍。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高校专业教师的作用,积极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行业成功人士担任就业导师。要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充分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场地需要;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示范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

五、利用多方资源促进就业困难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

11.对困难毕业生开展有效就业援助。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校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制订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计划。要摸清困难毕业生底数,及时掌握求职动态,建立相应就业信息数据库。创造条件为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经济补贴等帮助,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重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

12.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省级工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和岗位就业,大力开发农牧业技术、医疗卫生、治安管理以及双语教师、幼儿园教师等公共服务岗位。要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学科专业结构。要根据少数民族毕业生特点,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就业技能培训。

六、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3.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14.探索联合培养机制,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高等学校要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15.完善并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把就业状况作为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和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继续开展就业总结宣传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

16.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校要关心青年学生成长,积极解决他们在学习和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高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教育,通过举办形势宣讲会、主题班会、先进典型报告会等活动,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志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教育部

  201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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