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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师资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2-24 发布人: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适应全国一流研究应用型医科大学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型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师德过硬、学术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的师资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培养遵循“按需培养、学用一致、两级管理、分类支持”的原则。注重在培养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提升师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助力托举人才成长,重点选拔和培养一部分优秀师资,进而带动整个师资队伍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优先选择本学科领域双一流建设学科或教育部学科评估排名B+及以上的学科以及国家级科研院所、有影响力的科研团队、平台或国(境)外著名高校(QS 世界大学排名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 TOP200)、研究机构等作为培养单位。根据教师类型,依据其从事的专业领域,针对性地从教学、科研、临床等多个维度开展培养。结合学校工作安排,有选择性地选派管理干部参加培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培训期限至少3个月及以上,管理干部培训期限根据选派工作要求确定。鼓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3个月以下的短期培训,1个月及以上者报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五条  国内访学与研修

(一)中西部访问学者

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条件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当年的《关于做好我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国内访学与研修

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校工作满三年或为本学科青年骨干人才;

2.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含在站博士后),且未列入其他师资培养计划中;

3.研修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第六条  国(境)外访学与研修

(一)学校公派

根据《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山医大校〔201864号)《管理业务骨干海外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山医大校〔2018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访学与研修

包括政府资助项目、国(境)外资助项目、个人自筹经费项目,申报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校工作满三年;

2.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含在站博士后),或与国(境)外联合培养的在读博士研究生;

3.具备相应的外语能力。

第七条  从事博士后研究

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人员按培养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攻读硕、博士研究生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需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满1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申请攻读硕士学位,需取得学士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满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年底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师资培养培训计划,申请人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职业发展规划,选择培养类别,向所在单位递交申请《山西医科大学师资培养培训审批表》,报考硕、博士递交《山西医科大学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审批。各单位围绕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目标及实际工作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人员培养计划,明确培养任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学校审核。学校根据各单位培养计划的申报情况,制定全校下一年度师资培养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下达各单位执行。申请人必须按学校和所在单位制定的计划申请参加师资培养。博士研究生考取成功后经单位审批报送《山西医科大学教职工考取博士研究生备案审批表》予以备案。

(四)签订协议。申请人参加师资培养,须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通知到校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签订相关协议书,实行合约管理。凡没有备案或签订协议书的,学校不予资助。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岗或培养期满逾期未归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获批全职培养的申请人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到培养单位后,如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函告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和所在学院。国(境)外培养还需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外事规章制度。

(二)所在单位负责师资培养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培养登记制度,记录师资培养基本情况。培养人每半年向所在二级单位汇报一次培养进展情况。教师在培养期间,应履行好职责,不得到校外兼职或从事与培养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培养期间,申请人不得私自调整培养内容、时间和形式。确需调整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培养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报学校重新审批。

(四)申请人培养期间应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并填写年度考核表(内容为本人当年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考核意见。

(五)申请人培养期满,一周内返校工作,办理销假手续。同时将培养总结、访学证明等有关证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原件交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培养计划。确需延期的,各类培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内培养原则上不予延期。

(二)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申请延期的,按照国家资助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三)学校公派出国和个人自费出国(境)研修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研修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培养结业后在所聘岗位一般工作3年以上,可申请新的师资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返校考核与履职

(一)培养期满回校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在外期间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重要参考依据。

(二)培养结束返校后,培养人要在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就培养内容及收获做1次教学讲座或学术报告,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做好科研转化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一)师资培养时间3—12个月的,服务期为3年,时间每增加6个月,服务年限增加1年。博士后出站回校后,服务期为5年。博士毕业回校后,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从结束并回校全职在岗工作开始计算。原服务年限未满者,服务年限须累加计算。

(二)申请人在培养期间因各种原因提出辞职或调离申请的,或期满未归,需依照签订协议负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国内培养

在规定的培养期间,学校正常发放薪酬待遇(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停发校内岗位绩效。培养期满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岗位绩效标准的资助,凭有效票据报销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凭培养单位提供的住宿发票报销;如培养单位未能提供住宿,访学结束后学校提供一定的租房补贴(凭校外住宿发票或租房合同),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4万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1.2万元,培养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报销1次往返路费,6个月以上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路费。

第十六条 国(境)外培养

(一)国家公派

培养期限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停发校内岗位绩效,返校考核合格后,补发校内岗位绩效。

(二)学校公派

根据《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山医大校〔201864号)《管理业务骨干海外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山医大校〔2018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自费

培养期限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停发校内岗位绩效。

第十七条 攻读硕、博士研究生

(一)定向培养硕、博士研究生者,毕业回校工作半年内持相应毕业证、学位证向学校申请,经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学校认定后,依据学校培养计划和培养合同资助学费。本校在职培养的研究生,能圆满完成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经年度考核合格者,按在职在岗职工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在职培养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回校工作后学校给其所在科研平台资助10万元科研经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进行考核。

(三)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报考者,学校不予办理定向培养等手续,不资助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师资培养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竞聘,任职年限计算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为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各部门、各单位师资培养应有计划、有重点、分批分期实施,不得因为在职人员培养而要求额外增加工作人员或聘用计划外用工人员,同一部门、单位多人申请,原则上按照岗位需求和服务时间长短有序安排,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医科大学师资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山医大校人字〔200615 号)同时废止。现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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