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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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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职称评审和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2-24 发布人: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 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等文件要求,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运用好上级赋予的更大自主权,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与一流研究应用型医科大学相适应的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更好地开展职称评审和聘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评审和聘任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对照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对于评审通过、获得资格的人员,在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学校有关聘任要求下,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聘任其相应职称。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以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为评价标准,以立德树人、科研创新、服务社会为价值导向,鼓励多元发展、人尽其才,公开、公平、公正分类进行评聘。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四条 申报对象

1. 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且须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并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2. 我校附属医院在编在岗的正高级职称(医、技、护、药),且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并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人员,可申报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评价标准

1. 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职称申报者的思想政治与师德表现必须符合职称晋升的要求。

2. 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申报者必须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立德树人,完成相应教学工作量,并通过学校的教学考核,在教学研究与改革、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突出的业绩与成效。

3.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职称评聘逐步探索将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作为评价对象,科研评价将聚焦于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鼓励凝练研究方向深入研究,防止重数量、轻质量的简单量化评价方式,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机制。

第四章 评价机制

第六条 评价机制

1. 分类评价。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将职称分为主系列、辅系列、其他系列三类。教师系列为主系列,其职称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为辅系列,会计、审计、工程、经济、医疗卫生、档案、幼儿园教师等为其他系列。辅系列和其他系列中,实验系列的职称任职资格由学校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余各系列经学校推荐,由国家、省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职称评审各环节淘汰率按相关文件执行。

2. 多种方式评价。学校职称评审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的评价方式。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参与者的实际贡献。

3. 强化诚信、惩戒。建立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申报人员职称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强化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完善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评聘组织

第七条 职称工作领导组

职称工作领导组负责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对职称评聘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审定。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

员: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教务部部长、科学技术部部长、学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学院院长、研究生学院党委书记

职称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

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山西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全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2. 审议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办法等,推动职称评审机制体制改革;

3. 对职称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审定;

4. 研究职称评审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学院职称评审组

1. 人员构成

各学院成立学院职称评审组。评审组由组长、成员、秘书构成。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担任,秘书由组长指定,成员由学院负责人、正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人数原则上不低于 7 人且为单数,可外请同行专家。

负责教师系列专职辅导员 (组织员)型教师的职称评审组,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研究生学院党委、团委、组织部等部门配合组建成立,组长由学生工作部等相关单位确定,成员须基本涵盖思想政治教育和申报人员相关学科。

各学院职称评审组成员名单需经组长签字,学院盖章后上报职称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 工作职责

学院职称评审组全面负责本学院职称评审工作,依据申报人的师德师风、教学科研水平、社会服务等情况,严格把关,向学校推荐人选

组织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材料提交学术答辩组,并组织实施学术答辩等评审工作。学术答辩工作完成后,将学术答辩组成员名单和答辩结果经组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送职称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3. 学术答辩组

学院职称评审组组长组建本学院学术答辩组,答辩组由组长、评委、秘书构成。组长由院长或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委由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担任。评委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7 人且为单数,外请专家不少于出席人数的 1/3。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按计划财务部相关规定统一报销校外专家劳务费。

若评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报,评委本人需回避。学术答辩组按附件1组织答辩,并将所有申报人员的答辩结果排序。

第九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包含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的最终评审工作,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实验职称的最终评审工作。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晋升人员的师德师风和业绩水平进行全面评议。每年度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主任委员和各学科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低于 25 人且为单数。

各学科专家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调。

第十条 学校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审核二级院系拟聘人员的推荐意见,对受聘高级职称人员的合同任务书进行把关等工作。聘任委员会评委库设主任委员1名,由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成员由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六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聘任工作

1. 发布通知。

经学校研究确定的评审方案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学校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评议通知下达后,以院系为单位报送送审。

2. 个人自主申报。

3. 基层民主评议。学院职称评审组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师德师风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教学科研成果无法认定时,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4. 学院职称评审组将所有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将合格人员的个人情况登记表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职称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公示材料、参评人员登记表和学术答辩方案。

5.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进行学术答辩,由各学院职称评审组统一组织答辩。

6. 各学院职称评审组结合答辩排序结果和学校下达的职数,推荐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人选。学院职称评审组结合材料审核情况,推荐申报教师系列中级职称的人选。推荐结果由学院职称评审组在学院网站进行公告。

7. 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考察。

8. 学校组织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开展学科评议,听取申报者的述职报告,根据申报高级职称者的学术答辩结果、外审结果、教学考察、申报材料等教学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无记名投票,出席成员数达到应到成员数的2/3 会议有效,同意推荐票数达到出席成员数的 2/3 方可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将学科评议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告。

9. 学校召开教师系列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出席成员数不少于应到成员数的 2/3 时,会议有效,同意票数不少于出席成员的 2/3 时为通过。执行评委无记名投票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10. 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报备上级部门。

11. 所在单位须与晋升教师高级职称人员签订合同任务书,并提交学校聘任委员会。

12. 学校聘任委员会结合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推荐拟聘人员,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聘任。

第十二条 实验系列职称评审、聘任工作

1. 发布通知。

经学校研究确定的评审方案在全校范围内公告。

2. 个人申报。

3. 基层单位民主评议。

4. 申报材料审查。所在单位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师德师风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5.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进行学术答辩。

6. 根据申报人员学科门类等情况组织学科评议。评议专家结合同行专家评价结果、学术答辩情况和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无记名投票,出席成员数达到应到成员数的2/3 会议有效,同意推荐票数达到出席成员数的 2/3 方可向学校推荐。

7. 学校召开实验系列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出席成员数不少于应到成员数的 2/3 时,会议有效,同意票数不少于出席成员的 2/3 时为通过。执行评委无记名投票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8. 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报备上级部门。

9. 所在单位须与晋升实验高级职称人员签订合同任务书,并提交学校聘任委员会。

10. 学校聘任委员会结合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推荐拟聘人员,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聘任。

第十三条 其他、教辅(实验系列除外)系列推荐评审、聘任工作

1. 发布通知。

向全校公告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文件。

2. 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 各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申报人员的综合表现提出考核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人选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复审。

4. 召开其他、教辅(除实验系列外)系列评审(推荐)组会议,根据省相关部门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按照是否同意推荐,进行无记名投票,出席成员数超过应到成员数的2/3(含)会议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成员的2/3(含)为通过。

对于其他系列中的会计、审计、医疗等职称,国家针对中级职称实施评聘分开,以考代评,高级职称实施考评结合的方式,学校允许先报名考试,成绩合格后,申报参加学校其他系列评审、遴选和推荐,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取得推荐资格,由省级相关部门评审。

5. 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 学校向省级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

7. 取得资格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聘任,所在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并从学科建设、职责任务、目标计划等方面说明聘任理由。所在单位须与拟聘高级职称人员签订合同任务书。各单位须在学校下达资格文件后,1个月内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交附件和合同任务书。

8. 学校聘任委员会结合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推荐拟聘人员,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聘任。

第十四条 调入人员聘任工作

1. 省内调入人员,其职称首次确认由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校相应职称评审条件通过认定。认定后,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聘任,所在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并从学科建设、职责任务、目标计划等方面说明聘任理由。对拟聘高级职称人员,所在单位须与其签订合同任务书后,提交学校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结合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推荐拟聘人员,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聘任。

2. 省外调入人员,其职称首次确认由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校相应职称评审条件通过认定后,按照教育厅有关规定确认。

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聘任,所在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并从学科建设、职责任务、目标计划等方面说明聘任理由。对拟聘高级职称人员,所在单位须与其签订合同任务书后,提交学校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结合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推荐拟聘人员,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聘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职称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领导组办公室通过现场参与、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学院职称评审组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职称评聘出现争议,经申报者申诉后,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会同学术答辩等评审环节负责人、山西省纪委监委驻山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组、申报者所在院系负责人、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处理。

第九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及问题,按照国家、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高级职称学术答辩规则













附件


高级职称学术答辩规则


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我校自主组织高 级职称学术答辩。相关规定如下:

一、参加答辩人员范围

凡晋升(含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转评人员)高级职称者,一律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术答辩。

二、参加答辩须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答辩书》1 份。申报答辩的学科必须与申报评审的学科一致,不能随意变换学科。

(二)学术工作总结字数不超过 2000 字,用A4 纸打印 2份。学术工作总结要点可填入答辩书相关栏目。

(三)提交 2 篇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代表本人最高水平、最新研究成果,并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论文各复印 2 份;其他教学科研获奖或成果可以作为代表作参加学术答辩。参加上年度答辩未通过者,再次答辩时须有新的教学科研成果,否则不予接收申报答辩。

(四)答辩论文要求

发表的期刊不能为增刊、专刊或特刊。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用稿通知、清样和以前晋升职称使用过的论文一律不能作为答辩材料。

三、答辩要求

答辩时间为 15 分钟,分为个人情况介绍、专家提问、专家点评三部分。

个人情况主要介绍本人任职以来的学术研究情况,包括本学科学术前沿、研究进展、创新与贡献。

学术答辩组要对申报者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答辩组评委要认真审阅答辩材料,客观公正地对申报者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赋分。

四、答辩形式

(一)答辩采取公开形式,允许参加答辩者旁听,其他与答辩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会场。

(二)答辩以问答为主,可多次随机提问,通过答辩考察了解答辩者学术水平与学术规范。

(三)答辩者对答辩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者,可向学校职称工作领导组反映。

(四)答辩全程录音录像,学院保存,以备核查。

五、命题

答辩组成员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察答辩者学术水平、能力的原则进行命题。答辩题目应涵盖专业知识和考察创新能力等内容。答辩组评委根据答辩者提交的成果和总结,在此范围拟出 3 道答辩题,答辩者从中选择 2 道题回答。

  六、评分标准

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答辩材料评议成绩占40%,现场答辩成绩占60%。答辩成绩分三档:优(85 分及以上)、中(60—85分)、差(60 分以下)。答辩总成绩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各等次人数比例为 3:6:1。评委根据答辩人的水平赋分,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后计算出平均分。

七、结果使用办法

(一)凡答辩成绩为差等次、破格晋升或直接晋升人员申报评审人员答辩成绩未达优等次者不予推荐评审。答辩成绩刚达到合格线,且学术水平、工作业绩较差者,也不予推荐。

(二)申报破格晋升人员、学校引进的五层次(含)以上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表现突出的六层次人才答辩结果须达到优秀。

(三)答辩成绩当年有效。

八、答辩人员注意事项

(一)答辩者可采取PPT形式进行答辩。

(二)答辩之前,答辩者首先作自我介绍,如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所授课程名称和申报职称等。

(三)按时到达指定答辩地点候答,不到者按弃权处理。

(四)进入答辩会场人员要及时关闭手机。

(五)候答辩或旁听时,要严格遵守答辩纪律。不得与答辩组评审成员联系,不得影响答辩正常秩序。

凡有违反上述纪律者,经劝阻无效,取消答辩者的答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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