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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4-28 发布人:admin 点击数:

为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加强待聘人员管理,根据《山西省高等学校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待聘人员的范围

适用于本办法的待聘人员包括:

1、聘任工作结束后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教职工;

2、被聘任上岗后又按规定辞聘或被解聘的教职工;

3、实施聘任制前经学校批准待分配、聘任工作结束后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教职工;

4、实施聘任前,停薪留职人员、借调(上级主管部门借用者除外)人员,期满按时回校后,未能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

实施聘任制后缓聘的教职工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待聘人员范围之内。缓聘的教职工仍由原单位管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长期离岗,学校已停发工资的人员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待聘人员范围之内,有关问题按学校相关政策处理。

二、待聘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原则

1、热情服务,积极帮助原则。

2、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原则。

3、促进多渠道流动的原则。

4、内部消化为主原则。

5、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原则。

(二)管理办法

待聘人员由“山西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统一管理。“交流中心”与待聘人员签订《山西医科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合同》,明确待聘期限及待聘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办法。

(三)考核办法

待聘人员的考核内容以履行《待聘人员管理合同》情况为主,完全履行合同者为“合格”,未完全履行合同者为“不合格”。待聘人员安排临时工作的,由工作部门做出考核意见,“交流中心”确定考核结果。

三、待聘人员的接收和安置

1、接收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聘人员应在我校聘任工作结束后或辞聘、解聘后十五日内到“交流中心”报到注册,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报到或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学校将在报纸或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告之规定期限内仍未回校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培训

待聘人员应根据本人情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技术或岗位培训,通过提高自身素质重新受聘上岗。待聘人员应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

3、校内分流

①各部门出现缺编,“交流中心”可推荐待聘人员应聘;

②“交流中心”可推荐待聘人员到校内临时岗位工作或到“交流中心”自办的经营性实体中发挥其特长;

③根据工作需要,给待聘人员安排临时性工作。

4、校内退养

按《山西医科大学职工校内退养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校内退养手续,待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5、校外流动

学校鼓励待聘人员调出学校;或面向社会受聘;或进行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流动;或辞职自谋职业。

四、待聘人员的待遇

1、待聘人员是学校正式教职工的一部分,与正式教职工享受同等政治待遇。

2、学校根据待聘人员的情况给予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未聘、解聘人员和停薪留职、借调人员按期回校后未落实工作岗位人员,本人愿意在学校工作且服从安排者,在本人未被聘任前学校可按本人原工资标准(不含学校发放的各类津贴、福利)发给三个月的工资。三个月后未被聘任的,从其注册后的第四个月起按本人原职务(等级)工资的70%固定部分及省地方补贴、保留补贴标准再发给九个月的工资。一年后仍未被聘任的,从其注册后第十三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发给基本生活费。

辞聘人员,学校从其待聘之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限其三个月内落实新的聘任岗位或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

4、待聘人员停发工资后不享受学校的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

5、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能参加职务晋升。

6、待聘人员办理了校内退养手续后,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7、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从事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此间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并享受临时岗位相应的福利、津贴等待遇。

8、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计算工龄。但一年度中从事临时性工作累计超过半年或按规定向“交流中心”交纳一定管理费者,当年工龄可以计算,在“交流中心”托管期限顺延一年。

9、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的年度考核由“交流中心”负责。“交流中心”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其是否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符合晋级条件的,学校予以调整相应的档案工资。

10、“交流中心”托管待聘人员的期限为三年。学校最多只发给待聘人员24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五、待聘人员的有关政策

1、校内单位补充人员或聘用临时工,应优先考虑待聘人员。

2、待聘人员被聘任后因本人原因再次待聘者,从其再次待聘的下个月起只发基本生活费,并限其三个月内调出学校或辞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3、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如从事收入性工作,应向“交流中心”申报,“交流中心”可根据其收入情况停发、减发工资(或生活费)并适当收取一定管理费。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交流中心”可根据情况做出停发工资(或生活费)并限期调出学校(或辞职)或自动离职(或除名)等处理。

4、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服从“交流中心”安排或工作中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学校可根据情况做出停发工资(或生活费)并限期调出学校(或辞职)或开除等处理。

六、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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