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摸底统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206号)有关要求,全面了解我校现有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现对我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摸底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1949年10月1日以后,有人事档案记录、有表彰决定文件印证并健在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功勋荣誉获得者。包括:“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表彰,且在表彰决定文件中明确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相关待遇的个人。
(三)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与国家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联合表彰,或者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且在表彰决定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
(四)在服役期间获得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退役军人。包括受中央军委表彰,按规定应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立一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称号,按规定应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
二、工作要求
(一)此次摸底统计工作关系到每个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导向性,必须全面调查核实、精准填写信息、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漏报错报。
(二)填写统计信息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若“退休后已享受待遇情况”享受过待遇,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获得荣誉领取一次性补贴审核表》《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等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
(三)请于3月23日前将《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信息汇总表》(附件2)各一份(均需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电子版(U盘拷贝)及相关表彰决定等印证材料报送人事处704办公室。
人事处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