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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0-09-02 发布人:admin 点击数:

山医大校字[2010]63号

关于印发《关于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医院:

为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行为,稳定和优化人员结构,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关于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行为,稳定和优化各类人员结构,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人员借调

1、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借调(包括借出和借入)工作人员。

2、学校因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组建临时机构,抽调工作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安排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3、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人员,须严格履行借调审批手续。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超过半年以上者,需再次审批。

4、各单位借调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研究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涉及科级和科级以上干部借调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借调审批手续。

5、借调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由借入单位管理和考核。

6、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原单位工作。

7、凡未办理借调手续擅自借调工作人员者,借出、借入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借出单位三年内不得进人,借调情况不得列入当事人档案,有关待遇不得兑现。

8、存在擅自借调工作人员情况的单位,须在本规定下发后一个月内,对借调人员进行清退或补办借调手续。

第三条 关于岗位类别调整

1、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本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

2、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人员岗位类别者,须在所设置的岗位范围内进行。被调整岗位类别的工作人员,须具备调整后岗位类别的任职条件。

3、工作人员岗位类别调整,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研究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校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涉及科级和科级以上干部岗位类别调整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4、凡未办理岗位类别调整手续,擅自调整工作人员岗位类别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调整情况不得列入当事人档案,有关待遇不得兑现。

5、存在擅自调整工作人员岗位类别情况的单位,须在本规定下发后一个月内,对调整岗位类别人员进行纠正或补办调整手续。

第四条 关于校际人员调动

1、凡要求调出和调入学校人员,须按有关规定(现指《山西医科大学人员调入、调出、辞职的管理办法》山医大校字[2009]97号)执行。

2、经学校同意办理调出、调入手续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调动手续。

3、办理调动手续期间,拟调出人员应在原岗位正常工作,调出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岗。若因办理调出手续,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学校停发其工资与津补贴。

第五条 关于校内人员调动

1、校内人员调动,须按有关规定(现指《校内人员调动暂行规定》山医大校字[2009]97号)执行。

2、校内人员调动,原则上应在同类别岗位间调动。若因特殊情况,须调动到其它类别岗位,调动者须具备调动后岗位类别的任职条件。

3、既涉及岗位类别调整,又涉及校内单位之间调动者,先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岗位类别调整手续,再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校内人员调动手续。

4、校内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应在原单位正常工作,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岗、到岗。

5、未办手续不得擅自调岗,否则追究本人和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关于编制外用工

1、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编制外用工(含聘用离退休人员)。

2、各单位使用编制外用工(含聘用离退休人员),须按有关规定(现指《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山医大校字[2009]97号)执行。

3、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制外用工(含聘用离退休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研究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校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4、凡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使用编制外用工者(含聘用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

5、存在擅自使用编制外用工(含聘用离退休人员)情况的单位,须在本规定下发后一个月内,对编制外用工(含聘用离退休人员)进行清退或补办手续,否则不审批该单位编制外用工(含聘用离退休人员)有关劳酬待遇。

第七条 关于工作纪律

1、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管理,完善考勤考核制度,健全绩效评价体系。教职员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教职员工的婚、丧、产假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3、教职员工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4、教职员工无故不到岗一周以上者,各单位须及时报人事处。

5、存在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单位,须在本规定下发后一个月内,将具体情况报人事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关于教职员工服务期不满违约处理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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