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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7-12-30 发布人: 点击数:

 

山西医科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山医大党字[2014]91号

山医大校字[2014]9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省政府加强全省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弘扬高尚师德,引导教师立德树人,培养“医理博精,德能高邃”的医学人才,根据省教育厅《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指导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强师德师风长期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四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自觉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理念。

第五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恪尽职守,甘于奉献;更新观念、拓展视野,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尊重关爱学生,了解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六条  教书育人:坚持立德树人,严慈相济,教学相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开展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严谨治学:尊重科学,勇于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团结合作;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服务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发挥教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积极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热心公益,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为人师表:志存高远,树立优良教风学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感染学生;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由二级单位负责,实行自我评价、同行评议、学生评价相结合,综合测评,入档管理。

第十一条  自我评价。教职工根据师德规范内容,结合自身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同行评议。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学生评价由所有上课学生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等级制,由高等级到低等级依次为ABCD四等,其中“A”代表优秀,“B”代表良好,“C”代表合格,“D”代表不合格。在每一个等级范围内,测评者可采用“+”或“-”来表示被测评人在该范围的级差,如“A+”表示非常优秀,“C-”表示基本合格。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各单位综合教师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的结果,确定被测评人的考核结果。被测评人某一等级的得票比≥60%,则被测评人的考核等级为此等级,若被测评人某一等级的得票比<60%,且得票比≥50%,则被测评人的考核等级为此等级-

第十五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与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合法权益、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行为,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言行的;

2)有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的专制行为,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利用学术、科研活动和担任评委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个人私利,利用教师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4)从事社会兼职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以陈旧的教学内容和落后的教学方法敷衍学生、拒绝学生合理要求的;

5)在招生、考试、各类评选先进、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8)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七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高等级岗位竞聘、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师德师风长期建设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师德师风长期建设与考核工作,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学院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组成,师德师风建设由纪检监察室监督。

第二十条  各院系成立相应工作组,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师德建设工作评选表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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