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 | 文明网 | 英文版 | 视频校园
当前位置: 首页 >> 时政要闻 >> 正文
时政要闻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09:53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次数: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这既是我们党“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全党“四个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更好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党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要将《条例》纳入培训课程。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好《条例》的实施方案,编制党务公开目录,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6日01版)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中央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党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四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七条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党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6日02版)



推进党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央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江琳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中央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相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推进党务公开是我们党“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旗帜鲜明宣示党的意志和主张,有利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人人参与党的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年,各级党组织在党务公开方面作了许多积极探索,成绩是比较明显的。但同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党务公开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地方,比如公开内容不够全面、程序不够规范、载体不够丰富、方式比较单一等,这就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来规范和加强全党党务公开工作。《条例》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来看,《条例》属于“四梁八柱”,它的制定出台对于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推进党务公开要把握好哪些原则要求。

答:党务公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党内外各方面都十分关注。根据党中央要求,推进党务公开首先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务公开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根本要求,党务公开的过程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务公开的结果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推进党务公开,必须着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根基,更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各级党组织一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还要看到,党务公开具有不同于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的一些特点,必须在把握党务公开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既要有力开展,全方位、立体式推进这项工作,做到能公开的一定公开,增强党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也要有序开展,紧密结合党的组织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公开基本原则,科学灵活把握党务公开的时度效,做到步子稳、效果实;要注意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问:请问如何准确把握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答:党务公开主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二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三是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这3类主体基本上涵盖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有利于实现全党党务公开工作全覆盖、无死角。需要指出的是,以往关于党务公开的文件主要是对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部署和规范,这次中央制定《条例》把党的中央组织也纳入其中,充分彰显我们党自觉自信、开放透明的崭新姿态,充分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

《条例》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逻辑逐层规范党务公开内容。第二条明确了党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第七条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一般性规定,强调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党的建设情况,职能机构情况等一般均应当公开;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党的组织的公开内容分别作出规定,提取最大公约数,分门别类予以规范;第十四条要求党的组织对党务公开内容作进一步细化,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做到量体裁衣。《条例》明确了4种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具体公开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

在执行层面,党的各级各类组织要按照《条例》要求,严格遵循分级分类、统分结合原则,准确把握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一方面,要服从统筹安排,把握共性内容,落实共同要求,提升党务公开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避免随意性。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自身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把握好不同主体之间的个性和差异性,根据《条例》精神对公开的内容、范围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一刀切”。

问:请谈谈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答:科学严密的程序是稳妥有序实施党务公开的前提。《条例》设置了“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环节,并规定了各个环节的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党的组织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审查研究,严格审批把关,把握好公开内容的必要性和准确性,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规范高效。

公开方式需要与公开内容和范围相匹配,才能保证公开效果最大化。《条例》针对在党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分别规定了公开方式,体现了党内与党外相区别、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公开方式,要注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还要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增强党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问:《条例》颁布实施后,关键在于落实,请谈谈应当如何抓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条例》印发后,关键是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让制度落地生根。

一是要搞好学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有关部门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要搞好宣传解读,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要将《条例》纳入培训课程。

二是要细化落实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条例》的实施细则,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中央各部门要以上率下,模范带头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

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要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要认真履职尽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好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6日02版)



专家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党务公开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本报记者江琳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制定出台的首部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条例》的制定出台有何现实意义,《条例》中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有利于推动党务公开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

马怀德认为,推进党务公开就是我们党的一项新作为,有利于推动形成党更加开放透明、更加自觉自信的新气象,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在马怀德看来,推进党务公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有利于促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中央历来重视党务公开工作。近些年,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来推进这项工作。此外,中央纪委、中组部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部门和单位也通过不同形式推进党务公开,让公众了解党务运行的状况。“许多党务公开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马怀德表示,党的十九大期间,十九大开幕式、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都进行了直播,让全中国乃至全世界近距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的党务公开;中央纪委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中组部每年发布党内统计公报等,许多部委还主动揭下“神秘的面纱”,自信地亮相于世。

除了中央层面的公开工作,地方层面,许多省区市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四川、贵州、云南等地也出台了党务公开方面的专门文件。

马怀德认为,近年来,各级党组织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具有主体多元、内容多元、形式多元、角度多元的丰富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和提炼,增强其全面性、系统性和集成性,并将其固化下来,上升为制度,形成长期、稳定、可靠的制度遵循,以利于更好指导实践。

“应当注意到,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党务公开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地方。”马怀德分析,党务公开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工作力量相对不足,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统筹不够;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党务公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推进力度大,有的动静比较小;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公开内容上把握得不够好,既有该公开的没公开,党员和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和参与党务的问题,也有不该公开的公开了,不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问题;公开程序还不够规范,有些审核审批的主体和权限不够严格;公开载体不够丰富、方式比较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党务公开效果最大化;尚未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核、督促检查等机制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马怀德认为,“《条例》属于这个体系的‘四梁八柱’,把它搭建起来之后,之前出台的党务公开方面的制度规定就有了‘归属感’,之后也能直接依据《条例》制定出若干配套制度,形成一个以《条例》为中心的党务公开制度群,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党务公开涵盖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马怀德分析,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着眼于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在实体方面,明确了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有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对“党务公开”进行明确界定。长期以来,关于什么是党务公开,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观点。《条例》一锤定音,指出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所谓“党务”,涵盖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一内一外,共同构成了党务的全口径范围。

所谓“公开”,包括在党内公开和向党外公开两个层面,这是由政党属性决定的,区别于政务公开只有对外公开。《条例》这样规定,既增强了党内事务公开性和透明度,又照顾到了保密工作需要,比较符合实际。

——党务公开主体全覆盖、无死角。过去,实践中对党务公开包括哪些主体并不十分明确,特别是对党组、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等是否需要实行党务公开看法不一、做法各异。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据此,党务公开主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它们是党务公开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量的党务公开职责任务;二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公开纪律检查工作情况;三是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党的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公开有关党务。这3类主体基本上涵盖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有利于实现党务公开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从宏观到微观逐层规范党务公开内容。《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党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第七条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一般性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党的组织的公开内容分别作出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党的组织对党务公开内容作进一步细化,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做到量体裁衣。上述4个层面的内容,有利于党员和群众更好地了解党务,也有利于推进党内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探索新形式,强化党务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马怀德表示,在党务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和监督追责上,《条例》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公开范围分四类。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条例》规定了四类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条例》具体规定了每一类党务公开范围对应着的特定情形。

——公开方式注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在公开方式上,《条例》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公开方式,要注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还要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增强党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党员和群众更好地参与党务的各项制度,《条例》规定了党务公开新形式,包括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强化了监督与保障。为了保证党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效果最优化,《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配套保障工作机制,并强调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条例》还从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督的角度规定了党务公开的工作报告、考核评议、督促检查等制度,同时对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有利于党的组织压实责任、落实责任。

“有章可循固然重要,照章办事更为关键。”马怀德认为,制定《条例》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只有执行《条例》才能把党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前进。《条例》印发后,关键是严格执行,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让制度落地生根。

《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6日02版)



党务公开彰显党的“四个自信”

本报评论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刚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是着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而制定的一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之一。实行党务公开,是我们党“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向全世界宣示中国共产党是开放透明的。推进党务公开,是增强全党“四个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更好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年,各级党组织在党务公开方面作了许多积极探索,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文件。中央纪委机关向境外媒体敞开大门,邀请境外记者“走进中纪委”;中央组织部邀请驻华高级外交官、媒体考察采访团“走进中组部”,实地了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干部和人才工作;中央对外联络部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让高校师生、专家学者、干部群众参观部史展、观摩外事活动。党的十九大党务公开工作可圈可点,全国各行各业2.85亿人在电视机前收看了开幕式、1.86亿人收看了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大会期间央视电视端和新媒体端发布报道总量近2万条,并首次推出“党代表通道”,这些举措让广大党员群众全方位、深层次、近距离地了解了十九大情况,展示了我们党开放开明的良好形象,体现了我们党高度自信的崭新姿态。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对党务公开“公开什么”、“向谁公开”、“怎么公开”等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为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牢牢把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要把牢方向推进党务公开。方向决定道路命运,决定事业成败。推进党务公开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正确方向,毫不动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推进党务公开,绝不能削弱和损害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绝不能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而是要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根基。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把牢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党的各项事业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推进党务公开,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把握党务公开自身特点和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有序进行,注重时度效。要正确处理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等的关系,既要区别开来,也要衔接起来。能公开的一定要公开,增加党内事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积极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决不能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坚决守住党务公开的底线、党和国家的生命线。

要依规依法推进党务公开。《条例》对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党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认真落实依规治党、依法办事要求,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确保公开内容和范围不随意扩大或缩小,公开程序和方式不随意突破或变通,使党务公开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不断增强党务公开的严肃性和公信度。要紧密结合自身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根据《条例》精神对各自的公开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督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确保《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6日01版)


上一条: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一八年新年贺词

下一条: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