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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胞生理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实验室、学校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本实验室老师学生和在本实验室学习和实验的其他人员在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具有麻醉作用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目录。

第四条 本实验室任何人不得合成、购买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实验过程需要使用本制度第三条目录中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试剂),在购买之前,需经过自己导师或实验室负责人(本实验室老师需要购买)同意方可购买;所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为具备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资质正规厂家(或公司)。

第七条购买回的危险化学品(试剂)必须在24小时内在专用记录本登记(记录本保存在240双锁柜中)。

新买回的危化品试剂在和管理者交接时应在专门登记本进行登记,登记包括下列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和存温度;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七)购买时间、数量和质量

第八条危化品试剂应当储存在各自实验室双锁柜或指定冰箱中,并由专人(高丽娟、申晶)负责管理;发现危险化学品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1小时内)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实验人员可以根据实验需要向两位负责管理的老师领取危化品试剂,领取时需要登记危化品试剂的名称,数量,用途和取用时间等,并由领取者和管理者三人签字。(已经配制好的麻醉药品不在此列,当天使用过已经配制好的麻醉药品要由实验者及时收纳到实验柜中)。

第九条对于属于危化品的试剂,在使用时应按照使用说明和危化品使用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任何人不得把领取的危化品的试剂转借、卖出或者赠送他人。

第十条危化品试剂在使用后或者过期后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回收(密封后放入废弃化学品专用柜),之后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老师有权对实验人员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危化品的试剂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由违规者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