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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2016-10-25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山西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牢记学校献身、务实、团结、进取的校风和医理博精、德能高邃的校训,努力做到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协作。

第四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山西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山西医科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系、部,以下简称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经山西医科大学第一、第二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出具诊断建议书,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按第七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标准,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生源所在地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当到财务部门交清本学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注册;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应当事先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的不予注册;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四)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每学期开学时,各院系须将学生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人数及名单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学生应当持相关证件,自觉遵守考核纪律,考核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在校期间按校际间协议参加我校认可的合作办学或学分互认等合作交流项目,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所在院校相关权威部门文件证明后,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并记录学分,其中我校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具体要求按我校对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成绩记载方式包括该课程成绩、所修学分及课程绩点分。公共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考核方式为考查,采用两级制(及格和不及格)评定成绩,成绩满60分或及格及以上即获得该课程学分。任选课成绩不计入成绩单。

第十四条 除体育课程外,其余课程均不得办理免试。体育课程免试只适用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考试者,申请免试必须提供学校要求的证据材料,由学校所在院系审核通过后报校教务处备案,依程序办理免试。体育免试者课程成绩按60分计录学分和绩点分。

第十五条 我校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公共教育项目学分、创新学分和思想品德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够相应的各类学分。

(一)课程学分主要包括必修课学分、专业限定选修课学分和公共选修课学分。

原则上理论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0.5学分。具体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跨学期的课程,于该门课程结束时记载成绩与学分(体育、英语除外)。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公共选修课学分不低于16学分,其中人文素质类公共选修课学分不低于9学分。

(二)公共教育项目学分主要包括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劳动、社会实践、临床见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等环节所修学分。

(三)创新学分主要包括创新实践学分、公益活动学分和讲座学分。具体认定标准和学分要求按照学校创新学分实施细则执行。

(四)思想品德学分根据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结果由学生所在单位予以认定。思想品德鉴定以我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思想品德学分基数为10学分,获得相应荣誉奖励或处分应增加或扣除相应学分。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分不低于6学分。

奖励学分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学生受警告处分者扣2学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3学分;受记过处分者扣4学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学分;受开除处分者扣6学分。学生处分撤销后,所扣学分不变。

第十六条 学分奖励与替代。

(一)限选课多选学分可替代任选课学分。

(二)学生毕业前通过我校学位英语考试,毕业时可替代外语必修课程的学分及绩点(换算成百分制)。

(三)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专业、外语、计算机、体育等比赛或科学研究奖项者或荣誉奖励,可获得奖励学分:国家级4学分/次,省级3学分/次,市级2学分/次,校级1学分/次。

奖励学分可替代任选课学分(最多不超过4学分)、创新学分或思想品德学分其中任一类学分,由学生本人进行选择。

第十七条 为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培养计划内全部必修课程及其它独立教学环节等均参与学分绩点计算。选修课程及其他课程可根据学生毕业后的需求进行绩点分计算。

  1.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

    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 绩

绩 点

成 绩

绩 点

90—100

4.0--5.0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0

不及格

0.0

(二)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 Point Average,即GPA)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2.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GPA=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三)以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奖学金、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内外交流培养、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学生毕业后,GPA可根据不同学校的学分绩点标准进行相应的换算。

第十八条 课程最终成绩由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构成,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课程所属教研室应在开课前或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山西医科大学体育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日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突然不能参加考试者,事后需由辅导员及所在院系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教务处参加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的重考,成绩按学生结业考试成绩的90%加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计算。如该课程没有安排重考,则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同上。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方法执行:

(一)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下学期开学后3-4周内给予一次重考机会,重考具体安排由各院系负责并于开学后第一周报教务处。放弃重考者,不及格课程学分直接记入留(降)级学分。课程经重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或及格及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分记入成绩档案。如必修课程重考不及格,则学分记入留(降)级学分,同时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重考和重修的要求同必修课,但不计入留降级学分。

(三)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

(四)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若经毕业前重修考试仍有不合格课程者,进行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重修某门课程,须于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记学分和绩点分,必须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并记入一门留降级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重修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用,如不交费,将取消其重修资格。重修方式原则上以自修、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学习方式为主,重修课程考试随下一年级正考进行,学校不单独组织教学与考核。

 

第四章 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和限选课,自由选择任选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或未达到留降级标准,准予选择下一学年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成绩优秀的学生,在不影响当年所修课程的前提下,可申请学习更高学年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跟班听课或自学。课程考核时如当年所修课程不合格,则不得参加更高学年课程的考核,或考核按不合格计,但不计入留降级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录取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山西医科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对学生转专业条件、转专业程序等提出要求,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健全公示制度。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要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录取我校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习。如需转学,按国家和山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本科三学年(含三学年)以上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给予退学处理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转学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说明理由,经年级主任和院系批准,报学校审批。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二)跨省转学的,由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学生转学须出具的材料以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对转学条件、转学程序等提出要求,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山西医科大学第一、第二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休学创业者;

(四)自费出国留学者;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连续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其户籍、档案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山西医科大学第一、第二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诊断建议书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持教务处开具的《山西医科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停学一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二条 休学、停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及本人申请,向学校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附山西医科大学第一、第二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诊断建议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保留学籍学生在开学前,向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四)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没有原专业的情况下,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五)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须进行政治复查。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如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不申请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留级、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期末经课程考核(军事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形势政策、就业指导、公共体育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程不合格学分不计算在内,下同)所修学分为0,经重考后仍有4门及以上课程学分不合格者;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8门(含8门),且经重考后累计仍有5门及以上课程学分不合格者者,应予留(降)级。留(降)级在每学期重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

留级或降级后,原不合格学分在学籍处理时不累计计算,学生留降级前的考试成绩合格者,留降级后允许免修。

第四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重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重修一次。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重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四十七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当年交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

第四十八条 留(降)级申报程序:由各学院(系、部)对符合留降级学生进行审核后,将其留降级学生名单、所在年级、专业、班级、不及格课程及累计学分于每年补考后一个月内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二)休学或停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经山西医科大学第一、第二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连续两次留降级或在校累计留降级达到三次者;

(八)降级当年,课程考核仍有两门(含两门)不合格者;

(九)降级当年,违反校规校纪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但未修完全部课程,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和毕业考核合格,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所有类型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课程绩点分和思想品德学分达到我校授予学位的相应要求,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的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出科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因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发给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五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因身体特殊原因经批准除外。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未达国家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因重新学习、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其所在专业学制2年。在延长学习年限内,仍未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者,按终身结业处理。

第六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但没有修完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必修课,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

第六十二条 毕业资格由各院(系)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毕业和结业学生名单,并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送教务处审批。毕业鉴定由各院(系)组织进行。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所修课程仍有不合格者,可申请继续重修,学校组织重修考核合格后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亦可申请结业离校,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回校参加重修考试,合格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或未按时参加重修考试者,作终身结业。毕业资格审查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一并进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正常学制者除外)。

第六十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在校学习证明或肄业证明。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予以办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书报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后,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我校汾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补充条例由相应学院发布。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其他年级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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