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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8-10-30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学生在学校的日常行为管理办法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籍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及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学生学习资格、学习状态及学习结果的认定。学籍管理是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形成良好学风和校风的重要保障。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第九条  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涉及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和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活动。

第十条 学生学籍管理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按学校诚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相关规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代表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学生按照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并组织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鼓励学生按学校创新创业相关规定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公寓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生表彰奖励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选拔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版)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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