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批准的学科专业为准,并按医学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权受理有关学位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教授至少占委员会的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各院(系)提名,经校长同意后,报省教育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任命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院(系)成立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并配备兼职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从相应院(系)教授、副教授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系)主管领导中产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报省教委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审核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学位制度所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
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如下:
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2、审查通过接受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审批申请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4、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交的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门数、科目、成绩、学分、毕
业论文质量及答辩的有关材料,判定是否合乎答辩的要求和是否同意答辩;
6、审定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范围和主考人名单;
7、推荐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8、推荐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9、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10、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并提出处理的建议。
分委会在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时,应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全体成员的过半数),方可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处理日常工作:
1、接受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责成有关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2、办理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
3、收集和保管已授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负责建立学位档案。按年度做好授予学位的备案工作,上报学位统计报表和按国家规定送交论文材料;
4、负责各分委会间的联系,协调并协助工作;
5、协助办理本校非学位授予学科专业毕业研究生向外单位申请学位的事宜;
6、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接受申请。
1、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服从国家分配。
2、大学本科毕业生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在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学完学位课程和学满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同等学力人员应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人员的推荐,须经课程予测合格。
3、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相应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有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1、学士学位:
凡本科毕业生,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①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在校期间所修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次累计不超过五门次(含五门次);
②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合格标准;英语专业毕业生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合格标准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
③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硕士学位:
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有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①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②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③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④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书写论文摘要。
3、博士学位:
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有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①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②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③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④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⑤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且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申请学位程序及课程考试办法
第九条 学位申请程序和时间
1、学士学位:
①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各院(系)分委会负责推荐,不自行申请。各院(系)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政治条件,学术水平标准,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历年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逐项进行审查,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填表汇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②非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时,由所在高等学校统一提出推荐名单,并附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执行情况(含任课教师的姓名及职称,上课、实习、实验、考查考试制度执行的情况等),学生学习成绩单(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实践),毕业鉴定,历年的思想政治鉴定等材料。经校学位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院(系)(部)的分委员会审查,认为合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硕士学位:
①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经教研室审查签注意见,所在院(系)的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完成的情况及业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②具有硕士研究生水平的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的鉴定、两位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和申请人学术论文十份。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其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如教学、临床、从事专门技术能力)、外语水平、学习态度、政治表现等,并对论文提出评语。将推荐材料寄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转有关院(系)的分委员会审核。必要时,学校在接受申请前,可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和硕士学位课程,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通知单位和本人。
3、博士学位:
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经导师审核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可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所在教研室审查,院(系)分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同意聘请论文评阅人和组织论文答辩。
4、申请时间
授予学位的审批工作为每年一次。本校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名单,在每年六月份以前提出申请(本校学士学位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办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根据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历年学习成绩,不必另外组织学位课程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的评定,亦可按原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不必为授予学士学位而专门组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一、考试科目
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②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③一门外国语。
上述课程考试的水平要求,按本细则第八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标准进行审查。
二、考试办法
1、 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2、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按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的各个学科、专业的考试科目另行组织。如培养单位能提交同类课程的试卷或学习情况(未保存试卷,可提供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各教学大纲、各科考试成绩和主考人说明试题水平、评分标准等有关材
料),认为符合要求的,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3、同等学力者的课程考试,按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的各个学科、专业的考试科目,另行组织。
4、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行硕士论文答辩。在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此次申请也随之无效。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一、考试科目
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②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③两门外国语。
上述课程考试的水平要求,按本细则第八条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标准进行审查。
二、考试办法
1、 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2、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定。每门考试课程由有关专家三人组成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考试委员会除负责考试课程的命题、考试和评定成绩外,还需对博士生掌握该门课程基础理论的程度和广度等写出评语。考试一般可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博士生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一般不得补考)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同时本次申请无效。
4、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上或专业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书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或全部课程。
第五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要力求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2、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能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3、应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5、论文应由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一学年左右。
第十四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较大的意义。
2、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能反映作者具有较深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3、应能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应对所研究课题有创造性见解,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5、论文应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善的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论文的内容,一般包括:目录、序言或文献概述、实验材料和方法、结果与分析讨论、结论、参考文献等。在序言中应简述选题的依据,研究问题的创新点和提出论文的基本论点。对于科学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实验上的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要求论文词句精练、语言通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文字整洁、图表清晰、数据可靠、统计处理无误,并符合付印的要求。
硕士论文最多三万字左右,论文摘要二至三千字。博士论文最多五万字左右,论文摘要三至五千字。外文摘要约一千个字印刷符号。
论文全文和摘要印刷各三十份,封皮由学校统一印制。
学位申请人以往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何成就、发明或著作均可提出,作为论文答辩时的参考。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所编著的词典、词汇、图谱及编著的教学参考书等,虽然都是科学著作,有很大的实用价值,但根据惯例,不能作为申请学位的论文。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学术论文。指导教师应按本细则对论文的基本要求,在两周内将论文审查完毕,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教研室内作介绍。同时研究生要向教研室作论文报告,在院(系)分委会组织下进行毕业论文交流会,征求意见后付印。
博士学位论文的全文或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及个人,或将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认真听取意见。应将同行评议的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 答辩前二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名,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必须有外省同行专家一名。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二名。(要求有一名外省同行专家。)
论文评阅人,校外专家以学校名义发聘,校内专家以系分委员会发聘。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论文选题的构思、实验设计、资料收集、数据处理以及论据是否合理可靠。
2、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论文写作的逻辑性,分析推理的严密程度,图表是否清晰合理,以及文字表达、论文格式方面优缺点。论文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具体意见。
4、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5、学位论文是否达到该生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可否提交答辩。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时间为一个月,请评阅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论文评语寄回。在未收到评阅人意见以前不能组织答辩。论文评语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
如遇一名评阅人不同意,则增聘一名,如遇两名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组织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第六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一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委员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一或二名外单位的专家参加。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参加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但不得担任主席。论文评阅人可结合担任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其中应有二至三名外单位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设秘书一人。指导教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为了组织好答辩,可先召集一次预备会议,就有关答辩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论文答辩会必须全体委员会出席,否则延期举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延期时,经院(系)分委员会同意,改聘他人参加,否则答辩会无效。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按规定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按本细则有关论文的基本要求内容,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不降格以求,做到既不埋没人才,也不滥竽充数。
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予先了解论文的内容,并做好提问的准备。
委员必须坚持原则,态度公正,不留情面,不讲关系学,不投违心票。
第二十三条 答辩时要发扬学术民主,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对是否授予学位,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分委员会。由院(系)分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建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是:
1、由院(系)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并主持答辩会全程;
3、 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完成学习计划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及论文工作情况(一般5分钟);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生一般30分钟,博士生一般60分钟);
5、委员及与会者就论文的有关问题自由提问,申请人答辩;
6、答辩问题终止,暂时休会。委员们另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就论文质量和答辩水平进行讨论,作出评价,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8、答辩结束。
答辩委员会秘书要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也可以录音。
在一次答辩会上(半天内), 一般只答辩一篇论文。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在一年内,博士学位论文在二年内,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相当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推荐。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在答辩结束后,各分委员会应将学位申请人培养计划、学位申请书、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和试题、答卷、论文全文与摘要、专家推荐书、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决议书、表决票、答辩委员会记录(或录音磁带)、系分委员会的建议书
等有关材料,整理送校学位办公室,立卷存档。
学位论文全文及摘要应分别存教研室、校资料室、校图书馆及送交国家的有关单位。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科学家、社会活动家及对本院医学科学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规定者,应予复议,可以撤消其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为了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做到资料完备,有据可查,应建立学位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遇有不妥之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报校长批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