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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制度】山西医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6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专升本学生、对口升学学生收取学费;向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收取学费;向本硕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收取学费。

学校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各类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不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三条 学校向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且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执行,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考试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包括:档案资料查询费、复印复录费、补办证卡费、新生体检费和其它费用。

第六条 学校或各院(系)、馆(所)、中心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代收费项目包括:军训服装费和伙食费、教材费、超定额水电费和其它费用。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对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可按照实际进价代收代付。

第八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学校或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的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特殊情况者,经学校批准,可由相关部门收取,但必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计划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学校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有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收费项目,必须书面呈报计划财务处,载明收费的标准、收费的对象、收费的依据和收费的用途。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收费申请初步把关,经学校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未经批准,决不允许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收费,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购领,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全面落实票据领购、使用、保管、验收、核销制度。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许以白条代收据或使用自制的、外购的非法票据。

第十二条 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每年的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必须载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院系予以催缴。对恶意欠费者,学校将取消其当学年各级各类奖学金、困难资助以及评模选优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者,学校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收费后不开具正规收据者,不入帐或不上缴计划财务处者,将收费收入公款私存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私设“小金库”或贪污论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山西医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山医大校字[2003]67号)、《山西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细则》(山医大校字[2004]60号)、《山西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山医大校字[200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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