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专项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作为学校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经费按其来源渠道分为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学生奖助学金、设备购置经费、图书购置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教学建设与研究经费、专项维修改造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以及需要纳入专项经费管理的其他经费。
第四条上级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校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双重责任制,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和实施部门要全力推动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申报
第六条专项经费申报应遵循“保证重点、注重规划、早编细编、项目管理、绩效目标”的原则。专项经费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重点安排学校建设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编制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库,合理排序,滚动管理。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强化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申报资料准备与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按照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分工为: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设备购置经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图书购置经费由图书馆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由人事处负责,教学建设与研究经费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负责,专项维修改造经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经费由基建处负责,不在以上范围的项目,根据经费性质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确定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申报上级部门专项经费,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的时间要求,科学、合理、准确申报,保证申报质量;申报学校专项经费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连同项目库电子资料一并提交计划财务处,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申报计划和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纳入专项经费项目库,并结合学校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一同上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追加专项经费,在调整年度预算中增列,按照《山西医科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处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和管理。专项经费预算批准后,及时下达经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定期对学校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经费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经费下达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在专项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的报销审批权限:
支出在5千元以下(含5千元)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签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支出在5千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支出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财务主管副校长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及财务主管副校长审签后,报校长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支出在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清理和收回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定期清理机制,加强专项经费结余结转管理。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余专项经费原则上执行期为两年,执行期满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十九条对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完成期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条收回的专项经费,属上级部门专项经费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属校内专项经费的由学校盘活统筹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所有与专项经费项目有关的负责人和计财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监察和资产管理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经费项目在立项、实施中,造成浪费损失的,学校将根据责任严肃追究项目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或物资管理不善等情况,要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