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施工队,是与我校无隶属关系进入我校从事建筑或修缮工作的工程公司等单位,简称施工队。
二、我校招用施工队的单位,应在该队进校一周内将其施工项目部门负责人及人员花名册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招用单位应向施工队宣传我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施工队用人要实行先审后用的原则,办理暂住证、务工证,对没有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准雇用,更不能到非法劳务市场招募工人。
四、施工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要求施工人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教学环境,不准乱串,不准擅自进入教学场所和学生宿舍,施工队宿舍不准留住外人。
五、施工队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包括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施工安全保卫责任协议书,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队的治安保卫工作。施工人员如发生违法犯罪或破坏校园秩序行为,除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学校还将按责任书规定追究施工队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学校保卫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的对施工宿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队应积极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