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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制度】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6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全团结的局面,建设有利于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学生自愿组织的以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为活动内容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时间、形式和负责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其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及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引导成员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贬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六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社会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向社会学习。

第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勤工俭学的主要内涵是学生在业余时间从事的有利于专业学习和提高的有偿性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有偿性劳动服务等。因此,勤工俭学必须以不影响学习和生产实习为前提。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举行学术报告、讲演、讲座及其他聚众性活动,凡涉及校外的(包括邀请校外团体或个人),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有关部门至迟在活动举行前四小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不涉及校外的上述活动,则需向校团委报批,时效规定相同。

第十条 学生必须以学为主,社团活动必须在学校范围内业余时间进行,学生社团的任何宣传品不得向校外发行和散传。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聘请教职工担任领导职务,凡邀请教职工做顾问者,需事先征得本人和所在部门领导的同意。

第十二条 校团委委托在校学生会社团工作指导部负责管理、协调社团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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