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医 科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医大校[2017]55号
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根据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师[2017]2号)有关精神,学校制订了《山西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5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医科大学
2017年6月15日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师[2017]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学成果奖励范围包括山西医科大学校本部、汾阳学院、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校外合作共建院系,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报。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高等医学教育过程中,能够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医学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理论实践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问题方法,注重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具有明确创新性和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校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医学教育工作的内涵式发展和特色发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地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评估的机制,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成果。有继承性和可操作性,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进一步推动和辐射作用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一般在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前完成。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学校及时公布当次评审结果。
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不予重复奖励。一般在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公布后,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基础上就高奖励。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不少于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教学成果奖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山西医科大学。
(一)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并具有创新和广泛的推广价值。
(二)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明显效果,有推广价值。
(三)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较好效果。
(四)三等奖教学成果奖应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积极的效果。
(五)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从正式出版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以学会、省、校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为主。申报教学成果奖须结题验收,学会立项的教改课题按学会要求组织结题验收,省级教改重点立项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省级教改一般立项项目和校级教改重点立项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校级教改一般立项项目委托院系进行结题验收。已获得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参加评审。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
(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鼓励多部门联合开展教学改革研究。
(二)成果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忠诚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承担高等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研究和教学辅助等工作,一般要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完成人人数不限,按贡献大小排序,完成人排序需经个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应该提供的材料:
(一)山西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二)教学成果报告(结题报告)。
(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设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实践效果证明、获奖情况等。
第九条 学校将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
(二)听取评审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确定获奖项目。
(四)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成果的申报。
(二)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三)遴选评审专家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家组名单。
(四)按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组织成果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山西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评审教学成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项建议。
(二)对有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复议。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一般采用函评和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根据函评结果确定会议评审的项目。通过会议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加强对评审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要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本人、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立。
第十五条 确定的获奖项目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有异议,须以书面的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公示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部门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名字,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保密,并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定。
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受理异议后通知成果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5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裁决。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在学校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对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单位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额度见学校相关奖励办法)。从特等奖和一等奖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七条 单位、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职务评聘(晋升)、评先选优等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在颁发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