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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0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修订)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医大教[2017]52号

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建设实际情况,对原《山西医科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实施。请各单位、各部门深入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山西医科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2. 山西医科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3. 山西医科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医科大学  

2017年12月13日

山西医科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实体,也是学校进行科学研究和面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直接反映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并且充分发挥教学、科研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重视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教学实验项目顺利开出。

第七条  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各实验室要积极开设综合性、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全校各类实验室都要逐步面向学生开放。

第八条  实验室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特色。在保证完成学校本科教学任务基础上,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精密仪器、大型仪器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定期维护,充分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实验室应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卫生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实验台及地面,实验用废弃物按规定进行处理;各实验室根据各自要求保证实验室的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实验室门口及消防通道要求整洁通畅。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实验室文化建设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纳入全校教学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实验室建设方案,合理配置实验教学资源,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学院(系、部,以下简称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实验教学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协助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学校本科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建设方案,充分发挥参谋和决策助手作用。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本科实验教学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并参与实验室重大建设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三)协调全校各专业对本科实验教学的要求,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规划。

(四)定期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价,提出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方案和措施。

(五)对实验室各项工作进行审议、评定、论证。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实验室技术开发专项经费和实验室开放基金;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配备方案;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队伍建设与培训;人员考核及实验室环境安全等;审议、评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确定推荐省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名单;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发放办法;审定实验室效益评估标准和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实验教学的归口管理机构是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拟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全校本科教学实验经费的分配计划,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全校本科实验项目的申报、实施等对外相关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院系是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有条件的院系要组建实验教学中心,把实验室建设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和本科教学的整体规划之中,对各实验室进行统筹管理。院系应有一名院系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或兼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主任和(或)副主任。实验室主任应选择素质高,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与实验室级别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和组织能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要充分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总结、研究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及耗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教学用大型、高值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进行专项论证,确为教学所需的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按程序进行采购。日常使用和维修保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教学用各种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本着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为实验教学服务的原则进行购置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耗材由实验室专门人员建立专门购置、领用、使用等台账。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实验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挪作它用或用于与本实验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领导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工作。其核心任务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达到切实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目的。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编制学期实验室教学进程,组织实验教师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等教学文件,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制定实验室发展计划和组织撰写实验设备更新和设备更新报告等。

(三)定期检查实验设备运行情况、实验员工作情况以及实验课实际开出情况。

(四)负责搞好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从本实验室实际出发,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和学期实施计划。

(五)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努力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贯彻实施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室情况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细则,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六)定期检查、总结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按时、按要求组织完成实验室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合理计划、使用、管理实验室经费。

(八)负责实验室的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协助实验指导教师上好实验课。课前,充分做好仪器设备、原材料和试剂的准备工作,并协助指导教师做好预备实验。对所用仪器进行调试和检查,务使仪器设备随时保持可用状态,以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实验中,要会同指导教师及时排除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实验结束后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复原保养等。试剂要保证质量,溶液配制浓度必须准确,实验用废弃物需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熟练掌握有关的实验原理与实验技术,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实验水平。辅助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做好实验,不得脱离实验课堂。实验中及时补充或调换试剂或原材料等,学生打破或损坏仪器时,应及时会同指导教师按有关赔偿制度处理。

(三)熟悉相关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的性能、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负责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调试和维护。

(四)了解本实验室有关教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和支持教师和学生的学术工作,积极参加业务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五)做好实验室各种工作记录和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六)做好实验室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保持所分担实验室的清洁、整齐,对本岗位的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七)承担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其它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临床教学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必须设置临床技能中心(或实验室,以下简称临床技能中心),以满足学生临床实践能力培养需求。

第三十条  承担临床医学类专业桥梁课程和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必须设置临床教学实验中心(或实验室,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实验室),以满足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临床教学实验室至少设置诊断学实验室和模拟手术实验室。诊断实验室主要承担诊断学相关课程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模拟门诊的诊治环境,应完全达到能开出物理诊断和化学诊断基本实验项目的条件;模拟手术实验室主要承担外科学总论、麻醉学等相关课程实践教学,为学生掌握外科基本手术操作技能提供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附属医院必须将临床技能中心和临床教学实验室建设的规划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方案中。

第三十二条  各附属医院应在本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临床教学实验室管理细则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生在各临床技能中心和临床教学实验室实习时必须遵守所在教学单位相关要求,违反者参照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由学校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应文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西医科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条件,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实施条件的资源,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放,为培养学生实践学习和创新能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独立思考、自由发挥、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一)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二)实验室开放工作应坚持立足本专业、面向全校、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三)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

(四)实验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计划内安排的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一)时间的业余性:实验室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

(二)内容的提高性:开放实验内容应该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项目,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创新训练、科研训练、课题开发等。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一)开放实验室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实验室所在学院(系、部)具体落实。

(二)由各实验室主任确定开放实验室的代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具体考核办法,并根据实验室现有条件确定开放实验项目的内容、个数、类型及开放对象,同时实验室主任应做出开放实验项目的经费预算。

(三)开放实验室每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学年度的实验室开放计划及经费预算,并按要求填写《山西医科大学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批和备案。

(四)开放实验室面向开放对象列出实验项目,吸收和遴选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

(五)学生个人或社团组织、兴趣小组利用业余时间,根据各开放实验室要求报名参加开放实验室。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学生的各项记录均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批阅并由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所在学院(系、部)根据开放实验效果和学生反馈情况对实验室及实验人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计算工作量和是否继续开出实验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的实验教师、技术人员,其教学工作量根据所在学院(系、部)对其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办法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面向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开放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医科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条 各学院(系、部)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生、新工作人员进实验室之前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生要在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实验和研究。

第五条 从事特殊性实验教学的工作人员,如接触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或合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实验工作。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和研究的人员务必遵守学校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1. 实验室安全工作须知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第九条  各实验室都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并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十条 所有人员参加实验时,不能穿拖鞋、短裤。女士不能穿裙子,并应把长发束好。操作感染性、有毒物质或炙热物品时,必须戴上保护手套。

第十一条  实验过程必须保持桌面和地板的清洁和整齐,实验室里的一切物品务必要分类整齐摆放,与正在进行实验无关的药品、仪器和杂物不要放在实验桌面上;实验进行时,不得随便离开岗位,要密切注意实验的进展情况;禁止往水槽内倒入杂物和强酸、强碱及有毒的有机溶剂;实验用废弃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完成,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切断电、气源和关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有报警装置的必须接通电源,注意防盗。离开实验室前关好水龙头及检查可能引起水患的地方,预防水患及雨淋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坏。

第十三条  防止短路和因短路而发生火灾,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维修规程,严禁私拉线。实验室内不允许用电炉烧水、做饭等,生活用品不能带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库房、资料室内抽烟;烟头、火种不能乱丢。食物禁止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之冰箱或储藏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出口、走廊是安全通道,任何时候应保持畅通。实验室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带等供消防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空置的包装木箱、纸箱和旧布等杂品不准在实验室堆放,空试剂瓶要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存放、使用。

第十六条  未经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安全卫生负责人同意,不能擅自配实验室门匙,违者给予公开批评,并担负今后由此发生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十七条  熟悉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离路线和紧急疏散方法,清楚灭火器材、安全淋浴间、眼睛冲洗器的位置。铭记急救电话。

 

第三章  实验用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实验用危险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危险品和其他危险品。

第十九条  实验用危险品必须由专人领用和保管,分类存放。危险品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对存放中的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需通风、防热、防潮、防冻,并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处置废弃危险品,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二十四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或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明确应对措施,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附则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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