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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10-27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决策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山西医科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建设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为不低于3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党政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长亦可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人数不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候选人由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条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学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增补委员的候选人原则上应由卸任委员所在院系按程序产生。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下设5个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在有关学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请校长解除聘任: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 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但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 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违背学术道德规范、不能正确行使学术权利、危害学校学术声誉者。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

(二)审议、评估学科、学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三)审议、评估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评估高层次创新人才与团队建设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建设计划。

(五)主任委员认为应由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教师聘任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评估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主任委员认为应由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评估专业设置、调整;

(二)审议、评估培养模式及目标;

(三)审议、评估课程体系结构设置、调整;

(四)审议、评估教学质量控制体系。

(五)主任委员认为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科学研究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科学研究及对外合作等重大学术交流规划;

(二)审议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及科研奖项等;

(三)审议学术评价体系。

(四)主任委员认为应由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术道德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风建设、学术道德教育进行审议、评估;

(二)受理、调查和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学术处理并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三)主任委员认为应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活动一次,各工作组根据重要学术事务不定期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处理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重大或复杂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一般以无记名方式做出,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说明受托评议的事项及评议决议。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主任委员会议汇报。

第三十四条经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代表学术委员会就审议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说明,提供咨询意见或决策依据。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进行询问。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进行总结。

第三十八条根据工作安排,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和过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山医大校字[201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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