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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7-06-01 | 稿件来源:学校办公室 |

为了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学校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条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具体指导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主管、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全校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和所辖范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且在保密期内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尚处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4、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解密后的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及学校的安全稳定。

(三)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按第五条第(二)、(三)款流程进行审批。

第五条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分级进行:

(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相关单位、部门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自行审查(填写《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审批表》)并备案,自行公开;

(二)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填写《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具疑点、分歧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凡在校园网主页发布新闻等内容,均需填写《校园网新闻发布审批表》,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校网络中心备案。

(三)可能涉密的信息,填报《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按照《山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严格进行保密审查,并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学校保密办公室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办法,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第七条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部门需对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第八条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导致失密、泄密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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