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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细则 ( 试行 )
2018-04-20
 

 

  在青年 ( 特别是共青团员 ) 中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是新时期党的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及山西省委组织部、共青团山西省委下发的《关于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意见》及我校开展推优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推优条件: 

  为保证推优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推优队伍的质量,制定本条件,各级团组织要严格按条件进行培养和选拔。 

1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递交入党申请书并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努力完成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 、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掌握专业本领,学习成绩优良。 

4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团的纪律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勇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5 、识大体,顾大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服从集体利益。

6 、联系群众,团结同学,热心帮助青年进步,正确反映青年意见,在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

7 、参加过业余团校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

8 、受过团内外处分的团员青年,处分取消后,才具备被推荐权。 

9 、满足以上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况者优先推荐: 

(1) 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 如:校学生会、校自律委员会等组织 ) ,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情服务,工作勤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

(2) 学习成绩突出,获校邵象伊奖学金及基础部“正学风、比勤奋”奖励者或在校级以上科研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3) 受过校级以上表彰及奖励者。 

二、推优程序: 

1 、各基层团组织,要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掌握其政治、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表现,建立考察档案,定期进行记录。

2 、团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支委会,对入党申请人进行考评排队,并将结果报团总支,由各学院团委、系 ( 部 ) 分团委签署意见后上报校团委。 

3 、根据团委下发的推优通知,在考评优秀的入党申请人中确定拟推荐对象。 

4 、召开团员大会,根据推优条件,在支委会介绍拟推荐对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实到团员须超过应到团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团员大会。

5 、支委会根据测评结果,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发放《推荐表》。

6 、团支部、年级团总支分别填写意见,并经年级主任审核签名后,由团总支统一将《推荐表》报院 ( 系 ) 分团委。教工支部直接报院 ( 系 ) 分团委。团支部意见中必须填写支部团员大会测评情况。 

7 、院 ( 系 ) 分团委审核后,上报校团委批准,并正式发文公布。 

三、说明: 

1 、凡经过推优,被批准的推荐对象,因违纪处分或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不接受组织分配任务的,取消其推荐资格,收回《推荐表》;凡被批准已推荐的对象,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在一年内未被党组织接收的,应重新考察、推荐。

2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是各基层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团组织要严格条件,严肃程序,该项工作为各团组织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3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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