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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山西医科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5-05-12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工作部署,全面把握教育的三个属性,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医学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第二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山西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山西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性质

1、学校标识码:4114010114

2、学校全称:山西医科大学

3、办学性质: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地点:

迎泽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6号

中都校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55号

第七条  学校基本情况

山西医科大学是山西高等医学教育的领头雁,是全国首批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第三批、山西省首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是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建设高校、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

学校肇始于1919年山西医学传习所,开创了山西近代医学教育之先河。1955年,学校成为全国保留卫生系的6所高校之一。1958年,伴随着中国核工业和国防尖端医学事业发展,学校放射医学(核医学)成为新中国最早建立的核医学学科之一。1980年,学校与公安部门联合创办法医学专业,成为获批的全国首个法医学本科专业。

学校坚持以医学学科为主,走“医工结合、医理融合、医文互促、医管协同”的特色发展道路,打造了一批顶尖学科,其中特种医学稳居全国第一。现有29个本科招生专业,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12个。建有30门国家一流本科课程。拥有1个院士工作站、1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1个教育部医药基础研究创新中心、1个公安部重点实验室、3个国家级示范中心、36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等一批国家级平台。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6个博士后流动站,30门国家级一流课程,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12个。现有7000余名教职医护员工,2300余名研究生导师,500余名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建校以来,学校培养了以全国首枚“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赵雪芳,中国工程院院士徐建国、田志刚,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杨辉、张颖惠等为代表的医药卫生专业人才14万余名。

面向未来,山西医科大学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刻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锚定建设全国一流研究应用型医科大学战略目标,勇攀医学高峰,为教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山医智慧与力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教务部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设置招生专业时,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问题导向、服务需求和质量优先原则,优化调整招生专业。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确定本年度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安排不超过上一年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队。

第十五条 学校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结合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此外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我校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生物制药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即左撇子)考生。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档比例。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录取时,根据“考生之间,分数优先;考生志愿,遵循顺序”的原则,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在“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同分排序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凡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含儿科学方向),其中本科阶段为5年,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达到本科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阶段为3年,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后,直接转入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达到硕士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为落实国家卓越医师人才培养计划,推进一体化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在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开设本硕博贯通式培养实验班。

第二十三条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只招收农村生源,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录取时,进档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协作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对口援疆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并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录取结果申诉制度,如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在录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受理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反馈申诉结果。

第七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学校对新生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助、贷、勤、补、免等在内的全学段、多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开展的主要资助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等国家资助项目,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本科生综合奖学金、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学校资助项目,“应善良助学金”和“陈家震、蒋慧权助学金”等社会奖助学金。学校在落实奖助学金政策、切实帮困助学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全面素质、提升综合能力,实现资助育人的培养目标。

第三十一条 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351) 3985076

传真:(0351) 3985074

邮箱:sydzsb@sxmu.edu.cn

网址:http://www.sxmu.edu.cn

第三十二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山西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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