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看病就医的“救命钱”,是医疗保障制度的“救命钱”,打击欺诈骗保已成为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充满期待的政治任务。一直以来,我院切实履行宣传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义务,时刻警醒,不踩红线,坚持“严”字当头,狠抓医保监管。在4月这个打击欺诈骗保的集中宣传月,我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以“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为主题开展线上学习并进行考核,倡导反医疗保障欺诈,树诚信就医环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应知应会知识三则:

一、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应当遵循的原则——“三应当五不可”
(一)“三应当”
1.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2.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五不可”
1.不可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不可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5.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二、个人违法使用医保基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违法行为
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
3.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二)骗保行为
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十严禁”原则
(一)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严禁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严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八)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严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和省市医保局的决策部署,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持续巩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宣传成效,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我院将认真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的规定,在一线临床工作中做到因病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图文:李丽雯
编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