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计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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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及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卫发〔2015〕3号)、《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晋卫〔2014〕44号),为做好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范围及对象

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审核验证的时间范围为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考核单位及对象为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单位年度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率、达标率;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网络化管理推进情况;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工作总结;奖惩激励机制和经费支持情况;学分考核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情况;年度学分完成情况;获取学分的专业比例情况。

三、达标率与学分要求

(一)达标率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达100%为合格;县级达95%为合格;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达70%为合格;村卫生室达50%为合格。

卫生技术人员获取学分的达标率: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达95%为合格;初级卫生技术人达85%为合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指未取得相关专业职称人员)达50%为合格。

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网络化管理平台建设: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达100%为合格;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达90%为合格;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达65%为合格;村卫生室达35%为合格。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年度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得Ⅰ类学分不得少于10分,II类学分不得少于15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得Ⅰ类学分不得少于8分,II类学分不得少于17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得Ⅰ类学分不得少于6分,II类学分不得少于19分;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得Ⅰ类学分不得少于5分,II类学分不得少于20分。

县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获取学分的专业比例为专业科目不低于70%,公共科目不低于30%。

休产假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半年假期核减年度一半学分。跨年度休产假,累计核减一半。

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在职学历教育视同自学,脱产学历教育视同进修。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援外、下乡人员,视同进修。

单位新招录人员,不足一年的不计入达标,从外单位调入人员,应按正常年度接受考核。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5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与审核验证工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紧紧结合我省信息网络化系统推进情况,采用网上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审核验证工作,各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审核验证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对象的考核登记工作。

2015年7月25日至8月15日,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本单位考核登记工作;8月15日至9月10日,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完成审核验证工作。委直单位考核时间见附件4,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确定属地医疗卫生单位考核验证时间。

五、组织领导及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以分管委领导为组长,科教处、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由科教处、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工作领导组。各市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组,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工作要同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挂钩。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考核情况应记录入《山西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登记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单位考核情况进行审核验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所修学分必须合格才能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或评审。

(三)各单位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作为学习、交流、总结、提高的平台,认真对照《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评指标体系》(见附件1),客观公正逐项检查评价,评分结果将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依据。

(四)省卫生计生委将抽调相关专家参加考核,考核组将结合《国家卫生计生生科教司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教育便函〔2015〕128号)要求,对每市抽查检查1个市级、2个县、1个乡镇或社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本次考核将委托华医网承担网络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和委直属各单位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同附件1、附件3于9月15日前报委科教处,中医药单位同时报委中医药管理局,电子版直接发送到电子信箱:kjclizhihua@163.com。(联系人:科教处李志华,电话0351—3580263;中医药管理局侯建树,电话0351—3580207;华医网庞旭明,电话0351—8219921)。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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