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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5-22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无人机的使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山西医科大学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医科大学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保卫部

                                                                      2025年5月21日



山西医科大学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无人机的使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包括校区、校园建筑物及校园周边划定的限制区域)使用、调试、科研、培训以及在校外控制飞临校园上空飞行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

三、备案登记制度

1.登记主体与范围

凡在校园内有使用计划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论其所有权归属个人还是所在二级单位,均需进行备案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教学、科研、宣传、商业活动等用途的无人机。

2.登记流程与要求

所在二级单位填写山西医科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对本单位所有无人机进行详细统计,内容涵盖无人机的品牌、型号、最大起飞重量、机身颜色、机身编号、购买时间、使用用途、操作人员信息等。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的无人机,须先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官网《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并将注册生成的二维码登记标识清晰粘贴在无人机醒目位置,同时将该标识截图附在备案统计表中《山西医科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申请表》盖章扫描件(电子版)报送至学校保卫部进行报备。如有无人机增减或相关信息变更情况,需及时更新报备。

四、使用审批报备制度

1.主体与条件

校园内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申请主体,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或合法的单位主体资格。所使用的无人机已按要求完成备案登记。

2.申请流程与时间

提前23天填写《山西医科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申请表》,详细说明使用无人机的原因、具体用途、使用时间(精确到起止时刻)、使用地点(明确到校园内具体区域或建筑周边范围)、无人机型号及各项参数等信息。同时,填写《山西医科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以及飞行安全操作规程,对飞行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并由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初审。二级单位需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安全性进行审核,重点评估是否会对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审核通过后,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学校保卫部进行最终审批。

保卫部将综合考虑校园整体安全状况、空域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使用安全规范

1.飞行前评估论证

校园内使用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在每次飞行前必须做好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天气状况(如风力、降水、雷电等是否适宜飞行)、飞行区域的人员活动情况(是否为人员密集区域)、周边环境(是否存在高大建筑物、通讯基站、高压线等干扰源或障碍物)以及无人机设备自身的状态(电池电量、飞行器结构完整性、飞控系统稳定性等)。确保飞行活动不会对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不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2.飞行区域与高度限制

严禁在学校教学区(如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建筑周边人员密集区域)、学生生活区(宿舍区)、体育活动区(操场、体育馆等)以及学校划定的其他禁飞区域内飞行无人机。无人机飞行高度限制在相对地面高度120米以下(微型无人机限高50米)。在校园内飞行时,应保持与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3.飞行行为限制

不得利用无人机进行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的行为,如未经允许拍摄师生个人隐私场景、使用无人机制造噪音干扰正常学习生活等。

禁止使用无人机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商业活动,获得学校相关部门的特别许可除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严禁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或提供给校外第三方用于商业目的。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无人机飞行其他法律法规,不得在飞行过程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安全责任

1.监督管理主体

学校保卫部作为校园无人机使用管理的主要监督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无人机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同时,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保卫部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师生使用无人机行为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无人机使用。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审批的二级单位或申请使用的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责任方应依法追究第三方责任,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义务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2.违规处理措施

对于未经登记备案和申请擅自在校内使用无人机,或使用无人机影响校园安全秩序的,保卫部在校园巡查过程中有权进行暂扣无人机设备,并将违规情况向其所属部门进行通报。违规单位或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保卫部接受处理,说明违规原因,并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应处罚。

对严重违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和故意制造事端的,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可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针对个人)或对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限制相关活动开展等处分措施。

使用无人机影响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如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扰乱校园及周边公共秩序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将涉事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保卫部有权根据校园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随时取消或中止已审批的无人机放飞行为。如遇恶劣天气、校园重大活动安保需求等特殊情况,保卫部将提前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暂停无人机飞行活动,并要求其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七、附则

1.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调整,学校将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确保校园无人机管理工作符合最新要求。

附件:

1.山西医科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申请表(点击下载)

2.山西医科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安全承诺书(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