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做到一保平安,二保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学校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师生员工和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全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工作是学校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维护学校稳定,圆满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学校师生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优化育人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管理,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 各院、系(处)党支部领导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各院、系(处)应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经过考核、评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学校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处)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配合学校各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二)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督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工作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
(七)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和保卫部门负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条 各院、系(处)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系(处)院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应根据季节变化,社会治安形势,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安全意识,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社会治安形势,对我校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对学校应当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安全知识教育每季度为4学时,各单位对教职工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根据治安形势以及节假日,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师生员工确立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安全基本知识。
第十六条 出现安全事故隐患,其单位应立即整顿,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适时进行安全培训,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适用技防技术,改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对安全设施应当爱护,职能部门应当经常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更新、补充,使之处于良好性能状态。
第二十一条 对存有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放,严格要求管理和领取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应的安全保卫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培训。
第五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指导与协调。
学校领导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通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每季度,职能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
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程度,履行安全职责,制度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以及安全设施管理情况,重点查找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 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立即排除。
第二十七条 院、系(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行为,适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事故划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善,不遵守纪律,不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因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是可以预见和避免,因工作疏漏,盲目蛮干而未能预见和避免的,应当作为责任事故。
第七章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教训;
(三)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和帮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处理善后工作;
(六)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发生实事求是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根据事故情节、后果和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后果和影响,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领导监督检查不力;
(二)未能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
(三)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致使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