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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2021-03-17 15:58   审核人:

山西医科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勤俭节约,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山西省“三公”经费管理和公开规定》、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山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勤俭节约,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实现“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指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公务出国(境)行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公务车辆编制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更新购置公务车辆的支出,以及学校公务车辆发生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运行费用。

公务接待费,指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主要包括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第三条 编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支出要严格标准、从严从紧,坚决杜绝奢侈浪费,坚决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五条  “三公”经费的支付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帐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预算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合理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预算,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学校应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无经费预算,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境)。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因公出国(境)人员需于出访前,按规定标准列明出访经费预算,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预算,领取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到计划财务处审定经费来源。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公务优惠机票。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持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出国任务审核。到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报销出访费用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币种、日期、数量、当日汇率及总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学校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及相关公务用车配备规定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实行定额预算管理,按照每年每车不高于公务用车改革前的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运行费的管理和报销参照《山西医科大学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三条 严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章 公务接待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预算,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兄弟院校等来函、文件,或各单位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来校交流时,各单位由专人持文件、函件等事前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程序如下:

1.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必须附有接待活动的原始资料,包括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人员名单)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

2.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3.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主管接待工作校领导审签;

4.根据审批意见,凭审批表在指定地点进行接待。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接待形式:

1.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学校食堂;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及差旅报销等相关规定,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控制数之内开支接待费,避免高标准、高消费。

2.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3.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公务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6人及以上人员出行,以乘坐普通商务、中巴或大巴为主;从严控制随行车辆,车队规模一般不超过3辆。

第十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同城接待不安排留宿。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1.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应以自助餐为主,按照不超过100元/人/天标准用餐(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审批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场所接待,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使用本地产酒水饮料。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各类会议、培训邀请专家的费用在各类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报销时应当提供活动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报批单和按程序审签的接待清单(时间、场所、人员名单、就餐标准)、发票、公务卡消费小票等凭证。不得报销无公函、无邀请函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各单位(部门)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

第二十二条 持公函来访的来宾在校期间产生的住宿、市内交通等差旅费用原则上由来宾回原单位报销,学校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或有关人员来校开展具有实质内容业务活动产生的住宿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学校相关差旅和公务交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按年度公布学校及各部门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预算经费执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要加大对“三公”经费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纪检监察室要严肃查处“三公”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工作餐审批表

2.山西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结算清单











山西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工作餐审批表


承办院系、部门


外单位人数


本单位人数


经费预算

1. 就餐标准:

2. 经费预算:

大写

小写

院系、部门

负责人签字




院系、部门主管(联系)校领导签字




校办主任签字



主管行政

校领导签字



计划财务处

处长签字








山西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结算清单


承办院系、部门



就餐地点


经费总额


大写

小写

就餐标准


来宾就餐人员


本单位陪同人员


院系、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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