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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会议、培训及经费管理办法
2021-03-17 15:59   审核人:

山西医科大学会议、培训及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完善学校会议、培训活动及经费管理支出,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根据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会议、培训经费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编报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培训,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校内各单位(部门)召开的全校性工作会议和培训,应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举办国际会议,还需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任何表彰、庆典、研讨会、论坛和各类培训等。

承办会议、培训单位应按规定提前编制会议或培训计划,包括:会议(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会议(培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会议、培训及调整预算的,要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严格会议管理,控制会议规模,只安排与会议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一般全校性专项工作会议不超过半天,综合性工作会议不超过1天。

凡可在学校举行的会议,一律不安排在宾馆和其他经营性场所;确需在校外召开会议的,应当在定点饭店召开,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高级矿泉水、一次性毛巾,会间不安排水果、饮品等茶歇;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放不必要的文具和会议资料。

各类表彰会,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须报学校批准。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文件包、礼品;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各类会议一般不得编印纪念册、画册,确需编印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特邀嘉宾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凭学校会议邀请通知,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180

120

60

360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 举办国际会议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批准后,会议开支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开支内容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及其他费用

合 计

150

100

150

400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培训活动的住宿、用餐及场地布置要求参照会议标准。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4.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条 会议费、培训费按照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报销时应当提供活动审批单、正规发票及费用明细、公务卡交易小票等凭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或培训的审批文件、会议(培训)通知及实际参会(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第十一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及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医科大学会议及培训组织(承办)活动审批表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会议及培训组织(承办)活动审批表

会议

(培训)

地 点


组织

(承办)

单 位


参会(培训)

人 数


会议(培训)

天 数


会议

(培训)

支出预算

1. 就餐标准:

2. 会议(培训)支出预算:

大写:

小写:

院系、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系、部门主管(联系)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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