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我校本科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本科招生政策和山西省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本科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招生政策,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法、依章、遵纪、真实顺利地开展。
第三条 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主要领导对招生录取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招生部门对具体工作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报批、汇总学校普通高考招生规模计划及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二)制订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章程和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多渠道、多措施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校的本科招生简章,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误导、不许诺;
(四)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各类新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归档及年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六)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本科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七)配合各省招生委员会做好有关本科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加强本科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对国家、省以及学校的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学校本科招生过程中履行对考生和社会承诺的情况;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受理有关违纪违规的投诉和举报,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纠正和予以答复;一旦发现问题,对有关责任人要按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本科招生过程中要严格实施“阳光招生”,要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六公开”:公开招生录取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廉政措施;公开录取工作纪律;公开监督电话。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在正式招生录取工作开展前要将招生录取程序、招生简章、招生录取工作纪律以及监督电话公布在山西医科大学招生网页上,同时以宣传版面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在每一批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之后要在第一时间将录取名单公布在招生网页上,同时将录取名单张贴在学校招生公示栏中,以便考生查询。
第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依据考生的分数及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第一志愿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未录取满的专业,将依次从第二、第三志愿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当年本科招生计划数与生源情况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在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录取程序
第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根据各省招生办提供的用户名、密码下载该省终端机考生信息,向招生领导小组提交考生分布状况;
(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对下载的考生信息进行阅档,做好预录取及预退档方案;
(三)将预录取及预退档信息汇总交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进行录取及退档操作。
第十一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招生录取人员必须仔细审阅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表现、体检情况、高考成绩及志愿填报情况。
第十二条 每个招生省份录取结束后,要及时根据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打印新生录取通知书,保证内容无误,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寄送考生,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新生录取结果查询方式;录取通知书一律通过邮局寄发,不得将录取通知书交付考生个人或他人。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或遇到突发事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意见,本科招生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认真贯彻实施。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工作细致,原则性和工作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熟悉招生工作,具备较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自始至终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要不断提高本科招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每年正式招生录取工作开始之前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教育和培训,使每一名招生工作人员都熟悉国家、省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保障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招生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和家长,耐心宣传、解释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情况,不得敷衍了事,上推下卸。
第十六条 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各项收费要严格遵守国家、省的各项收费规定,按照上级规定的项目和数额收费,由财务部门直接收费,严禁向考生收取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降分录取”以及转专业等名义向考生收取额外费用;禁止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收费。
第十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准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尚属于秘密的招生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在本科招生录取期间,严禁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以录取考生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考生家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开支,或索要钱物;不准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或其家长作任何承诺,不准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档案。
(二)不准无理拒录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特别是高分考生;不得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低分考生;不得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肃认真地对待纪检监察室对学校调档和录退考生所提出的建议意见。
(三)不准擅自调档和录、退考生。
(四)不准接受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本科招生工作人员在录取现场值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