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山西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西医科大学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勤俭办学;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与经费保障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分配关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计划性、预测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经费使用的综合效益。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依照国家法规、政策,积极合理的组织收入,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增强经费对教学、科研事业发展及教职员工福利提高的支撑力;充分发挥人才、科技和设备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开展各项合法经营服务活动;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
(二)建立健全学校各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对校内所属二级财会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全额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不搞赤字预算。
(四)加强财务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动态分析评估资金使用效益,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严肃记账、结账、报账程序,如期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全校财务工作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上级财经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银行、审计部门及学校审计处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体制。按照大学管理模式,下移管理重心,逐步实现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财务活动按照学校有关“三重一大”的制度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项计划财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后勤服务、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设置二级财务机构。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应遵守和执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计划财务处的业务管理、监督和检查。各二级财务机构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需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和校内设置的其他财务会计机构,必须按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有利发展,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学校收入预算。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支出预算。
编制支出预算应区别轻重缓急,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发展”的原则,在保证职工工资福利及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安排有关事业发展的建设支出。
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拟订编制。计划财务处依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收支增减变动因素和各部门编报的下年度收支报告,进行统筹平衡、测算,提出学校年度综合`预算建议方案。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并上报省教育厅。每年的预算,原则上在3月底前下达。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的调整和控制
(一)编制预算时,视学校财力状况,一般按年度预算总额的5%留出预备费,用于解决学校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支出;一般性预算指标调整,须由单位写出报告并附详细预算,计划财务处签署意见,提交校长批准后执行;大额度预算指标调整(20万元及以上),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收入状况,及时调整收支计划。
(三)计划财务处按预算,设分部门经费项目控制账,对各部门包干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所有收入均按“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每年财政部门下拔的教育事业费。包括教育经费拔款、科研经费拔款、其他经费拔款。
大型基建维修项目和设备购置等所需专项经费,由各职能部门提出计划,会商计划财务处提出资金可行性意见,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批准后,付诸实施或向上级申报。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一)收费范围: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经物价局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收入(含科研事业收入)等。
(二)所有收费项目需经财政、物价部门立项审批,取得收费许可证,经过公示后,方可收费。
(三)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将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计划财务处,统一缴存财政专户。
(四)严禁校内任何单位自行收费,公款私存,私设帐户,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经营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有以上经营活动的人或单位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进行经营,均须在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在财务部门建账核算。非法经营,学校有权取缔,计划财务处不得受理其收付款项事宜。
上述收入由财务部门按照经营收支配比原则,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反映经营盈亏,正确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所属校办产业及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一)校办产业是指归学校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领有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实体。
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管理和监督校办产业的财会工作。
校办产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其资产属学校所有的,学校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赋予经营者生产经营管理权。经营者以其被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能源材料、人员、成果、专利及无形资产等资源的均应收取占用费。所支付的费用计列成本,比照社会同行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校办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
(三)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单位,由资产处负责其资产及效益评估,确定利益关系,计划财务处监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上缴利润、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赞助收入、利息收入、各类商业性折扣等。上述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三条 事业费支出管理
(一)事业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和其他费用。
(二)事业费支出及报销原则
1、各项支出必须遵守各项会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不予受理;
2、必须按批准的预算、计划、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报销,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
3、经办支出事项严格坚持“一事一清,前账不报,后款不借”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归还手续;
4、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严格履行批准人,经手人,保管验收签字的手续,手续不齐备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三)事业费支出的审批原则
学校预算方案审定的各项包干公用经费和按规定提转的专项经费,委托归口部门和单位管理。
1、包干给各部门的经费,在财务制度允许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签本部门开支计划及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票据,未经批准的计划及票据,计划财务处不予受理;
2、非包干的专项支出,按专款专用原则,由各单位提出专项支出计划,经院系、处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注意见,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3、上级下达的科研专项,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报送计划,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提取,主管校领导审签;
5、按规定提取的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提出方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按规定项目开展的离退休人员活动,其费用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费限额内开支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提出计划,计划财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营支出管理原则
(一)经营支出管理须执行同行业财务制度和规定。
(二)经营业务,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利用学校设备、设施、能源、材料、专利等资源均须收取占用费。
(三)经营服务支出必须与经营服务收入相匹配。
(四)经营支出要兼顾发展,不能全部用于职工福利性支出。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可按照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规定,学校应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自给率、消除赤字、增加结余,以保证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劳务酬金。其提取和管理办法,学校另文颁发。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基金,是学校拥有的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组成的专用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及向教职工发放住房或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留本基金,是学校拥有的由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限定不能动用本金所产生的各类净资产结余。留本基金的使用,一般尊重捐赠人或捐赠单位意愿。既可用于教学、科研,也可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贫困学生,以及公用设施的修建和改造等。
第八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各会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格执行和遵守现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集中学校财力,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资金良性循环,把校内结算中心真正办成校内各项经济业务往来的中心。校内凡符合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企业、实体,一律在校内结算中心开户(因工作需要,应在专业银行开户的,必须经校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办理各种银行收支凭证,均须写明来源和用途,银行回单附在记账凭证后作为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使用支票不得超出限额,所写用途必须前后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均须建立银行存款账,根据银行收支凭证,逐日逐笔记账,按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保双方账单和数字相符。
第三十五条 现金出纳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支,日终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十六条 发给个人的工资和各种补贴、预借差旅费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用现金支付。结算起点以上的开支,应通过转帐支票或汇票结算。
第三十七条 出纳必须根据批准报销和审核后的原始凭证付款,付款后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当天入帐,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库。
第三十八条 收入款项必须及时开具相应收据。收据项目填写真实,印章齐全,并及时入帐。
第三十九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均须建立现金出纳帐,并根据现金收付凭证逐日逐笔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资产,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实物形态资产,计划财务处主管货币形态资产。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分类帐,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分户帐,对全校增加、减少固定资产进行全额核算。各财产管理部门既要建立资产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按其品名、规格、型号、使用年限、购置时间、数量、金额进行明细分类登记,又要按使用单位设置分户明细帐进行分户登记。
第四十二条 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单位须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四十三条 各财产管理部门对所保管的财产,要严格管理,认真验收。保管员对采购回的物资要及时准确地全部验收入库,并填写一式四联验收单(验收单要按统一的国有资产编码)。采购员持验收单连同发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予报销。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报送竣工验收单,计划财务处据此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及分户帐。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 建立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程序,物资采购按《山西医科大学关于落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办理,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计划财务处核对帐目,上报固定资产增减报表,计划财务处以此为依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及分户帐,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第四十六条 购入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计划财务处一般作经费支出处理,管理部门要设置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入库和使用,进行认真登记,做到验收认真,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四十七条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学校事业收入,因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为了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与流失,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登记入帐,并明确被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关系,保证投资者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经校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金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一条 借入款项,包括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学校在借入款项时,应考虑偿还能力。学校科技开发、后勤集团、校办产业借入(贷)款项,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各职能管理部门立项论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保证如期偿还的前提下,根据金额大小和偿还时间长短,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十二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分析报告,由计划财务处依据校内各职能部门的报告综合归纳上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五十四条 通过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正确、及时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反馈学校财务状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根据《山西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要求,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财务运行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根据《山西医科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要求,公开学校事业性收费、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财政拔款、财务支出、专项资金补助、教学科研经费及接受捐赠和捐出款物的管理与使用等情况,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九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相关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科技开发、后勤服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同行业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二级会计核算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山医大校字[200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