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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30日 16:25

中共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医大党〔2017〕86号

各基层党组织,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试行四年后,结合学校实际,经2017年12月11日校党委会研究,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1: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是指临时出国(境)或常驻国(境)外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我校教职工凡临时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者均属因公出国(境)人员。

第二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赴港澳台)审批权限,校党委负责我校教职工(含附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出国(境)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批准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和对台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六)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的;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厅局级(含)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出国(境)人员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审批。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和任务按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1.需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在OA系统业务审批栏目填写《山西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和部门同意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经费从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支出的人员需同时报分管相应专项经费的校领导批准)。由组织部审核后报校长、校党委书记审批,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批准后,报校长、校党委书记审批。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人员需在组团报名前办理申请与审批手续。实际出国时间发生变化时,应在出国前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2.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将《审批表》和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出具的《关于XX同志的审查报告》和下列相应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1)附有单位标头、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的国外单位邀请信;

(2)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组团通知书;

(3)国家或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录取通知书、所联系学校邀请函和省教育厅出国留学任务批准材料;

(4)由学校按计划派出的需提供学校相关批准文件;

(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党委组织部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校党委书记审批。

4.《备案表》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抄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外事手续。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的办理

因公出(国)境人员可凭加注党委组织部意见的《备案表》,按照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相关外事程序办理因公普通护照(赴港澳通行证)。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前由校党委安排谈话,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因公脱产出国(境)学习、培训等人员,在出国(境)前和回国(境)后应按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应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应在7天内(从入境日期算起)将因公普通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书面出访总结(含电子版)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持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签字的书面出访总结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审核和销假手续。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凭加注党委组织部审核销假意见的《备案表》办理相关财务手续。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回国后1个月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校内公开其因公出访情况和出访报告,其中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出访报告应于1个月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访任务、出国(境)资格条件和政治表现进行严格审核,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教育,防止和杜绝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不得避开因公审批渠道,持普通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严禁各种名目的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与纪检监察室、武装保卫部(处)、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密切沟通和协调,加强监管检查,对涉及因公出国(境)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认真审查、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将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一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二医院)处级以上干部按本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商纪检监察室、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事宜。因公务出国(境)的,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

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按规定需登记备案的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本人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与《同意XX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报分管外事的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各单位和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信息,科级干部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其他人员报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的请假和审批

需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在OA系统业务审批栏目填写《山西医科大学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履行请假和审批手续。

一般干部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和部门同意,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科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和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党委组织部备案。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和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和校党委书记审批,党委组织部备案。

在职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省委组织部《关于省管市厅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晋组通字[2006]29号)相关规定办理。

离退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报校党委书记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报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因私出国(境)人员实际出国时间发生变化时,应在出国(境)前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因私出国(境)人员持《审批表》审批时需同时持以下相关材料:

(1)离退休省管干部需提供个人申请、旅行社出具的行程安排或国外亲属寄来的信件和信封;

(2)利用假期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旅游观光等活动,参团的须出示与旅游代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3)探亲、访友以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须提交有效的国(境)外邀请人正式发出的邀请函原件;

(4)出国(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5)持有效的护照或者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须提交证件复印件;

(6)其他需出示的材料。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相关材料的审核备案

因私出国(境)人员需学校出具与个人有关在职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材料及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有关证明材料时,由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后,科级以上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其他登记备案人员需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科级以下人员和其他学校教职工需报人事处审核备案。离退休人员需报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管理

(一)根据中央和《山西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暂行办法》(晋办发[2003]26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列为登记备案人员:在职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学校(含附属单位)涉密人员及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财务安全和临时执行学校重大任务等人员。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备案和撤销登记手续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

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任职后两个月内填写《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由党委组织部报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人员调出或退休两个月内,党委组织部统一填写《撤销登记备案人员通知书》,报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相关撤销登记手续。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后,党委组织部通知本人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从我校调入其他单位的处级以上干部,应主动向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均应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证件的种类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领用和归还

登记备案人员持按本规定签批的《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申请领取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换发

符合普通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情况的登记备案人员可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换发手续。登记备案人员提出因私出国(境)证件换发的书面申请,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领取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并按照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相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换发手续。

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或换发新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或回国入境后10日内,主动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逾期一周不按规定交回证件者,党委组织部将书面通告催交,在规定时间仍未交回证件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

1.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国前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谈话,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2.因私出国(境)应如实申请。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由组织人事部门立即追回出国(境)证件或召回本人,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从事公务活动,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在国(境)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因私出国(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未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回国后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到销假。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在学校报销所需费用。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一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二医院)、口腔医院和制药厂处级及以上干部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和审批。

第十条 学生因私出国(境)参照本管理办法归口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商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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