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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30日 16:27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医大校〔2019〕8号

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了下放审批权限,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教学科研,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原《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18年12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和2019年3月2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山西医科大学

2019年3月11日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维护学校财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相关经费的财务报销。

第二章 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三条 学校的所有经费报销审批遵循“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各部门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须按以下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单笔金额在10 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二)单笔金额在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30 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三)单笔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四)单笔金额在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

(五)单笔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六)单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实行定额管理的办公用品、打印复印费、报刊杂志费、电话通讯费等办公费可在预算额度内调剂使用。“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公务交通费严格按照核定预算额度执行。

列入预算的项目资金支出时,需要附立项报告、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合同或协议等。

第五条 下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刚性支出和学生奖助资金支出,经校长授权后,由分管校领导审签,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核准。具体包括:

(一)水费、电费、燃气费、集中供热费支出;

(二)学生各类奖助学金支出;

(三)贷款及政府债券资金的还本付息支出;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核定的上缴总工会和拨付学校工会的工会经费支出;

(五)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批按照《山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各审批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分别由学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编制预算并监督执行和管理,其中,仪器设备、家具和图书资料等购置计划应由使用单位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统一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执行,基建处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的编制。增项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确因建设需要变更工程投资时,按以下规定审批,并作为工程竣工决算依据,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存档。

单项(次)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单项(次)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审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专项经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经费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批。

第十条 特殊经费等其他经费的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向计划财务处报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用款计划申请。

第三章  经费报销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财务报账经办人员(或财务秘书),接受财务部门的培训,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报账工作。

财务报账经办人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职工。科研项目经费可以使用在校学生、聘用的财务秘书经办报账业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或科研项目报账经办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报账经办人员基本信息资料要在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财务报账经办人员(财务秘书)应具备的条件及职责:

(一)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熟悉并掌握学校财务报销流程、要求和审批权限等规定;

(二)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

(三)有义务向本单位、本项目负责人传达财务政策;

(四)按事项分类规范粘贴原始票据;

(五)持经审批的单据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审核:

(一)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正规票据,票据应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全称)、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注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银行付款凭据和汇率表,中文翻译件应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票据的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

(二)各类原始票据应按类别汇总填制报销单,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等。

(三)劳务性原始凭证,必须按计划财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制。人员支出必须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虚列支出。

(四)办理领款和交款须填写领款单和交款单,并由领款人和交款人本人签字,经出纳人员审核签字、加盖现金付(收)讫章后办理。

第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必须依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会计制单人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做到摘要清楚,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不同的业务分别制单,摘要和经济业务相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部门、项目。会计工作流程中涉及的相关会计人员(包括凭证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领(缴)款人、出纳)必须在相应位置签名或盖章。

经费审批人审签报销凭证时,应由本人签字并注明审签意见及日期。

第十七条  报销相关手续审核:

(一)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二)购买货物和服务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政采目录以外单笔2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服务采购,报销时需附购销合同或协议。

(三)基建工程及5000元(含5000)以上工程修缮项目在报销时,需提供合同原件、工程预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和审计报告。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需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五)学校部门之间内部结算业务,可填制内部转账结算单办理,按正常报销程序审批后,办理内部转账业务。

第十八条  借款的办理:

办理借款须详细注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项目)、借款事由、金额、借款方式(现金、转账)、借款人、领款人以及预计还款日期,同时按照预算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转账结算须注明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及行号。

借款项目业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内容应和借款内容相符。

第十九条  根据《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一般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确因无法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的1000元以内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费负责人作为经费支出当事人时,不论金额大小,不能自行终签,应按业务属性与学校干部管理程序和工作职责分工情况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得将属于同一事项的大额开支报销采取大变小、一变多等“化整为零”的办法自行扩大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山西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山医大校字〔201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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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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