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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30日 16:28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医大校〔2019〕3号

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招标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加强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制定了《山西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医科大学

2019年2月17日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招标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加强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通用类商品试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晋财购〔2017〕31号)《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使用学校资金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资金是指纳入学校核算的各类资金,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经费、捐赠资金、其它收入等。

第二条  学校成立山西医科大学招标采购中心,中心挂靠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基建项目除外)的招标采购论证、实施、评价、相关招标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山西省关于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审查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等;

(三)负责编制招标采购合同,组织分类合同版本、重要合同、复杂合同及大额合同的会审、审定等;

(四)负责办理进口货物免税手续;

(五)负责校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审专家的遴选;

(六)及时汇总归档整理与招标采购相关的全部文件及资料。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招标采购内控制度,针对招标采购活动,在编制招标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招标采购需求、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合同支付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条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学校落实国家相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招标采购政策。

第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不得将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学校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招标采购组织方式

第七条  依据《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2018.12.1)《山西省财政厅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求,学校将采购项目具体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技术、服务等标准较为统一,被列入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须委托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招标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招标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招标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招标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招标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招标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货物或服务的招标采购方式。

(二)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通用类商品试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晋财购〔2017〕31号)规定,《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试行品目录》品目范围内的商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均须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采购。但须注意在使用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商品,累计资金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避免形成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管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学校分散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或者因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特殊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 (含零星采购)。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29号),学校建立自行采购活动相应的各项制度,以完善内控机制,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

(一)分散委托招标。是指学校依据《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具体采购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招标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招标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招标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招标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招标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招标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货物或服务的招标采购方式。

(二)采购单次或批量三十万元以下且不在《采购网上商城试行品目目录》范围内的非通用类物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教学经费采购教学试剂、教学耗材等用品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认定)采购科研试剂、科研耗材等用品,依据我校《山西医科大学关于教学科研试剂等用品通过电商平台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采购。如通过电商平台无法解决的采购项目,须报招标采购中心,采用其他途径采购。

2.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认定)单次采购 1 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可以自行在经学校审核、签署协议的喀斯玛电商平台上进行比选,也可以采用线下方式在市场和其它电商平台比选择优,下单采购。如需签订合同,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合同事宜,采购用户单位将资产登记表报资产管理处。报账由采购用户单位自行办理。

2.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认定)采购5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等,采购用户单位须填写《山西医科大学电商平台采购申请表》,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后,可自行在经学校审核、签署协议的电商平台上进行比选和招标,也可以采用线下方式在市场和其它电商平台比选择优,下单采购。如需签订合同,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合同事宜,采购用户单位将资产登记表报资产管理处。报账由采购用户单位自行办理。

3.使用教学项目经费采购教学设备和技术服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5万元(含5万元)-3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等,由招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4.使用教学项目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进口产品的,都须通过进口产品相关审核或论证手续。一般情况下,学校进口产品的购置享受国家免税政策,不建议采用商城购置方式采购。

5.通过电商平台采购试剂及耗材,采用月结方式支付,款项由分散项目累计而成,报销可不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电商平台采购设备和技术服务项目等,供货、验收、支付等事宜可参照政府采购商城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三)询价:是指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山西医科大学招标采购中心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招标采购方式。学校询价方式,按项目采购预算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教学采购项目和5-30万元的科研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组织询价。

(四)采购设备单件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批量仪器设备,采购用户单位须在验收后自行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然后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招标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招标采购项目属性,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招标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在批准立项前需要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论证的,专家人数须为奇数,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论证专家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廉洁、守信、公正,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二)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论证:

货物类需要采购进口设备或者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进口设备论证和单一来源采购相关报送材料。有场地和安装要求的项目、须在采购前组织安装使用场地和条件的论证,以便于完善招标商务。

复杂的服务类采购项目,须在采购之前,对服务内容、预期目标、服务标准、器具配置、设备配置、人员配置(包括:年龄结构要求、知识结构要求、专业素质要求、专业技术要求、人员数量等)等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以便于完善招标商务和技术要求。

复杂的工程类项目,须在采购之前,对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预期目标,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全面性、准确性、安全性、可拓展性(或可延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以便于完善招标商务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

(一)采购用户单位对招标采购标的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的确定招标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技术参数,提出质疑时间等;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招标采购政策和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四)招标文件中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

(六)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它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招标采购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开标、评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的地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二)评标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学校招标采购人代表、使用方代表外,学校的其它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三)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须进行全程记录,资料与招标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四)学校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相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中标

(一)学校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校园网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中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示;

(二)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承诺,中标公示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校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四章  招标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与中标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合同应当包括学校与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内容等。

第十九条  所有合同均由学校法人代表签字或者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所属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实行会审制度。某类合同版本的确定,或者招标采购中心认定为需要进行会审的特殊合同或重要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合同会审,参与会审方为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用户单位代表、法律顾问等,必要情况下可邀请该招标采购项目的业务分管校领导参加合同会审。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将会审后的合同报请学校法人代表签字或者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招标采购中心应及时将采购结果通知采购用户单位,由采购用户单位对接执行合同,招标采购中心协助执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事宜,给学校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经办责任人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重大合同失误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验收、支付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到货、安装、调试后,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对完成的招标采购项目组织进行验收,验收须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验收组的组成人员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采购用户单位人员、具体使用人员、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起到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作用。

在确认符合验收要求后,填写项目验收表并签字,随后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询问,学校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质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先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质疑供应商对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学校、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和采购用户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招标采购中心应将采购项目按照学校重要事项报备管理办法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报备,接受监督检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三)学校纪委、监察室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实施监督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项目范围、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医科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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