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第2条 应考人员在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第3条 应考人员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4条 应考人员要保持考场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纸条。
第5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如遇机器故障,应举手向监考老师汇报,由监考老师处理。如自行处理后果自负。
第6条 考试结束后,立即停止操作,将桌椅复原,并退出考场。
第7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将取消考试资格并将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