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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3年04月12日   作者:教务处   点击次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山西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健康和思想品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山西医科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经山西医科大学第一、第二医院出具诊断建议书,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标准,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生源所在地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持学生证到各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当到财务部门缴清本学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注册;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应当事先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的不予注册;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四)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每学期开学时,各院(系)须将学生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人数及名单汇总后报到学生处。

第二章 重修与重修考试

第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进行重修。重修学生须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重修以自学或插班学习为主。自学者可于开学后三周内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如仍不及格可继续重修,并参加下一轮重修考试;插班学习者本人可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办理听课证,跟随下一届学生听课并参加该届学生的考试。

第七条 重修考试是指由于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事(病)请假、缺考的学生重新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相同科目的考核。首次重修考核,学生必须参加,违者以旷考处理。

第八条 所有重修学生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自学重修者参加考核必须提前向教务处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原因无故旷考者,按旷考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重修课程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可继续重修。

第九条 重修办理程序:因事(病)请假缺考的学生必须在课程考核之前提出重修考核申请(因病请假的需山西医科大学第一、二医院出具诊断建议书;因事请假的需附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山西医科大学重修考核申请表》,由本人注明申请理由与重修科目,年级主任核实后签字,学生所在院、系(部)领导审批后签字盖章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山西医科大学重修考核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所在院、系(部)及教务处考试中心各一份,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以旷考论处。

第十条 考试时因事(病)请假缺考的学生须携带重修考试《山西医科大学重修考核申请表》进入考场,同时必须在卷面上注明“重修”,成绩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 重修成绩记载:

(一)因事(病)参加重修考核卷面分×90%为学生档案记载成绩;

(二)因考核成绩不合格参加重修考试,卷面成绩经折算后合格者以60分计;不合格者以实际成绩记载;

(三)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参加学校组织的首次重修考核者,该门课程不计入不合格门次,成绩以60分计入学生档案;首次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若参加下一届学生相同科目的考核合格者(必须提前三周到考试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该门课程仍不计入不合格门次,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学生档案。除此之外,同一科目无论参加多少次重修考核,只按一门不合格门次计算。

第三章 留、降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留、降级处理:

(一)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八门(含八门)以上且首次重修考核后仍有五门(含五门)以上不合格者;

(二)一学期内无一门课程(体育课除外)及格且首次重修考核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合格者;

(三)在校期间,因违犯校规校纪处分(考试作弊除外)一次,又有一次考试作弊者;

(四)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五)在校期间,旷考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专业)完成学业,无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山西医科大学第一、二医院出具诊断建议书,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无后续班级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转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学校、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能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本科三学年(含三学年)以上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给予退学处理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六条 转学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经年级主任和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二)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文件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程序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应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五)学生转学须出具以下材料:

1、转学申请;

2、附“高等学校招生新生简明录取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成绩单。

第十七条 学生要求转学,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山西医科大学第一、二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自费出国留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其户籍、档案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山西医科大学第一、二医院诊断建议书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持教务处开具的《山西医科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停学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停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及本人申请,向学校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附山西医科大学第一、二医院诊断建议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保留学籍学生在开学前,向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四)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没有原专业的情况下,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五)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须进行政治复查。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如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不申请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二)休学或停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经山西医科大学第一、二医院确诊患有疾病(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降级当年,课程考核仍有两门(含两门)不合格者;

(八)降级当年,违反校规校纪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但未修完全部课程,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山西医科大学学生表彰奖励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纪、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学生,依据《山西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和毕业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但没有修完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必修课,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但因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的学习年限,本科生可延长两年,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仍未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者,按终身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资格由各院(系)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毕业和结业学生名单,并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送教务处审批。毕业鉴定由各院(系)组织进行,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方面。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仍有所修课程不合格,可在校重修,考核合格后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亦可申请结业离校,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回校参加重修考试,合格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补考机会(未按时参加补考的以后不再有机会参加补考),作终身结业。毕业资格审查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一并进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正常学制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报教育厅学生处审核,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4.9)基础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