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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体系的完善,教学内容的补充,开设选修课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益于知识的开拓,为加强选修课管理,提高选修课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修课教学是计划内教学任务,各教研室、教师均有承担选修课教学的义务。在教学要求和管理与必修课一致,须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认真组织好备课、试讲,保证教学质量。
课程管理
第三条选修课课程分为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课程两种,其中综合素质课程又分为公共选修课和其他选修课程。
第四条选修课应具有较系统的教学内容,对学生文化素质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课程设置和教师稳定,能够连续多年开设。由一系列高水平讲座所构成的系列讲座也可以作为选修课程建设和设置。
第五条各教研室在安排好学校下达的必修课教学任务的同时,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申报选修课程。拟申报的新公共选修课采取个人申报形式,申报教师于每学期第8个教学周前填写《山西医科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申报表》,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专业选修课由各系部根据本专业课程设置和专业特点自行组织选修课的申报,并报教务处备案。经教务处审定批准的选修课,由教务处编入“选修课指南”。
第六条每学期公共选修课程一经确定,由教务处负责统一排定课表。
第七条选修课安排后一般不再进行调整,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选修学生,同时应确定调课时间。
第八条各年级的学生按教务处公布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自由选修。一般每门课程选课人数达到40人(专业选修课达到30人)即可开课。某些公共选修课因教学的特殊需要或受教学条件的限制,须在选课前公布限制人数。
第九条选修课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同必修课一致,选修课课时津贴发放标准见“山医大教字[99]第27号”文件。
教师管理
第十条开设选修课程的教师,应在该领域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掌握拟开设选修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学科发展动态;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一条各教研室应保证选修课教师的相对稳定,新带课教师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支持以课程为单位聘请部分校内外的著名专家学者参与选修课程的讲授。聘请校外教师的应用须经过学校教务处的审核批准。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在校学生必须参加选修课学习。本科学生毕业前必须修满16学分,其中医学类专业学生修读人文素质类选修课的学分不应少于9学分。专升本学生本科毕业前应修满6学分,其中医学类专业学生修读人文素质类选修课的学分应不少于3学分,学分不达要求者缓发毕业证,待学分补满后补发。
第十五条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按学校开课计划和选课时间要求以班未单位到教务处选择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各系部自行组织报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再安排。
第十六条有限报人数的课程由各教研室组织报名,按照学生报名的先后顺序截止到限报人数。
第十七条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如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开课系部和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参加选修的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次,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一次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如任课教师抽查点名,两次无故缺勤者或教务处抽查一次无故者,取消该门课程的选修资格。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选修课考核,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组织,时间安排在课程结束一周内进行。
第二十条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不予限制,可以采取开卷、大作业、小论文、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教师在授课计划中拟定。
第二十一条选修课原则上每满10学时计1学分,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4学分。
第二十二条考核实行合格(≥60分)、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考核合格者取得学分,成绩将计入学生档案;不合格者,成绩不予记载。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选修课考核不设置补考。未通过考核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可于下次开课前到教务处重新申报,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卷,确定学生的学业成绩。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公共选修课开课教师将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上交教务处。教务处将所有成绩汇总后反馈给系部,由系部通知学生。成绩报告单由教务处和系部各留存一份。专业选修课成绩由各系部负责登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凡未按规定选课或未办理选修手续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
教材管理
第二十五条选修课应选用高水平配套教材,教材的选用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统一订购。教材的购买采取自愿的原则,费用由学生自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废止2000年制定的《山西医科大学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此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