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管理业务骨干海外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8年8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和8月22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医科大学
2018年8月26日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管理业务骨干海外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为适应新时代学校发展目标,进一步提升管理业务骨干国际交流水平,建设一支高水平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宗旨
以访问学者方式,到国外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研修学习,以促进学科管理、拓展学术视野、追踪学术前沿、开展学术交流。
二、选派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崇尚学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
2. 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3. 学术思想比较活跃,有较高研究能力和能反映相应水平的成果;
4. 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协调能力;
5. 无海外留学背景者优先;
6.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选派对象
1. 学院(系、部)负责人;
2. 与教学科研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3. 教研室主任或主持教研室工作者;
4. 其他因工作需要,应增加海外经历和阅历者。
四、研修时限
3—6个月。
五、选派程序
学校在每年年底制订并公布年度选派计划(每年10名),各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年度选派计划,组织推荐工作。具体选派程序如下:
1. 个人申请。符合选派条件的选派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管理业务骨干海外培养计划申请表》(见附件)。
2. 所在单位推荐。各单位根据学校公布的年度选派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与个人申请材料报送校人事处。
3. 审核评议。由校人事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初审。
4. 学校审批。学校会议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
5. 办理手续。公示无异议者,即可提交国外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超过18个月未能出国研修者,须重新申报计划。
六、资助政策
1. 学科管理业务骨干海外培养计划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每年50万元左右。
2. 研修人员出国研修期间,工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时,研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不作必备条件。
3. 研修人员出国研修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津贴、公积金、医保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奖励性绩效停发。附属医院人员相关待遇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4. 研修人员出国研修期间费用补助标准:学校资助生活补助每人3万元,出国研修期限为3至6个月。
5. 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七、管理措施
1. 分级管理。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确定选派计划,落实专项经费;人事处负责组织选拔、落实计划、跟踪管理和考核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派出信息,联系校际交流项目、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协助办理出国手续,与接收学校或科研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派出人员的动态信息;各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派出人选,定期与派出人员进行沟通联系,会同人事处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工作。
2. 协议管理。出国研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管理业务骨干海外培养计划协议书》(见附件),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研修人员国外研修期间,一般不得变更研修计划。确需变更者,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研修人员应按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缴纳保证金,并由一名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近三年内不达退休年龄者)担保;研修人员如违反协议,须承担违约责任。
3. 常规管理。出国研修人员研修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并保持与学校的联系。
4. 考核管理。出国研修人员回国返校后,须向学校提交研修报告,并就研修情况在全校范围公开做一次报告。考核合格者,按研修期限补发校内奖励性绩效,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办理护照、签证和保险等相关费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不予补发出国期间的校内奖励性绩效。
八、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医科大学学科管理业务骨干海外培养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山医大校字[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