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本站主页 制度办法 正文

山西医科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16:06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医大党字[2015]78

山医大校字[2015]9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1]2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党政正处级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干部。

(二)校办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校办企业(含学校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基层党组织书记等。

(三)党委、行政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负责人。

第五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处级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处级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组织部门提供干部考察依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七条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应根据处级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部门、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处级(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和国家财经法纪、法规情况;

(二)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如党费收缴和党建活动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落实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政策情况和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情况、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四)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五)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处级(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和国家财经法纪、法规情况;

(二)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三)任职期期间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如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落实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情况和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情况等;

(五)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六)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校办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情况;

(四)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五)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七)企业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情况;

(八)本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九)本人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校办企业的效益和依法经营状况;

(四)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各项经济决策及其效益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九)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十)本人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处级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或相关会议讨论等规定的程序,或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教育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后果的;

(四)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由于授权(委托)不当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教育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后果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中层主要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教育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管理,致使所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处级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有关财经法律和财经纪律的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三)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预算、决算和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四)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五)有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六)其他依据。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指审计处派出的审计工作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组(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分管校领导以及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报请校党委、校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工作组(或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并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起报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工作组(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请校领导审签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校党委、校行政主要领导或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校党委、校行政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各部门。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组织部门要把审计处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该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对审计中揭示的重大违纪行为,由校党委、校行政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按规定处理。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应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落实整改、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三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党委和校行政。

第三十六条  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校办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校办企业管理监督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校办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部门、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通报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三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和校行政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校办企业管理等部门组成。领导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成员由各组成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或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或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校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如有特殊情况,组织部门可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向审计处追加委托建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审计工作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具体实施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有审计工作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包括在何单位、任何职务及任职起止时间);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各项经济工作完成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五)各类资产使用情况,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六)任期内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及增减变动情况;

(七)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九)其他应当向审计处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人员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每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建立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的程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六)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资料;

(七)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等资料;

(八)党务工作管理制度及党费收支情况等资料;

(九)审计处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十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处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对非法拒绝、阻碍、干涉审计的行为,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报请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审议后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提出复查申请,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后的决定为最终的审计决定。

第五十六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利用经过核实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资料。

第五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处报校领导批准或者根据学校的要求,可以中止或终止审计项目。

第七章          

第五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医科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山医大党字[2009]82号、山医大校字[2009]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