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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9日 15:01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医大党〔2026〕5号

 

 

各基层党组织,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教学单位,行政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重点科研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20251213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山西医科大学

        2026115日

 

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学校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构、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实施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山西医科大学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的审计工作,是学校审计领域的议事决策和协调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省纪委监委驻校纪检监察组、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部、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的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议学校审计发展规划、重要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

(三)审议审计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处理、督促落实审计整改、推动审计结果运用;

(四)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审计部负责人兼任。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十一 审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  审计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十  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十 审计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校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也可以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巡视检查结果。

十二  审计应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 学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 审计根据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须经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盖章或签字。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审计报告经审计复核后报学校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三十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三十二 审计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审计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审计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别,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应审计规定。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审计可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驻校纪检监察组、校内巡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依法依规积极支持和配合驻校纪检监察组关于审计监督方面的工作和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驻校纪检监察组沟通或汇报审计工作相关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沟通汇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法律责任

第三十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  审计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一  内部审计人员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则

四十二  本规定由审计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医大校字〔2004〕5号)同时废止。